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解决困扰林业经营主体“急难愁盼”的确权、融资难题,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激活沉睡的生态资源,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二、制定过程
为完善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放活林地经营权。部分林业经营主体对正在经营的林地无承包权和经营权属,无法进行质押贷款等事项。针对这个问题,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制度,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林业经营主体发放林业收益权证,经营主体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和林业资产证明等事项。上高县林业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上高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制定工作的参与度,认真听取了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上高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沟通协商、几经修改后,形成了《上高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提交会议研究。下一步,还将继续对《上高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三、《上高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六条;第二章登记范围中包括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的林业经营类型、不得发证的五大情形以及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应当记载的四大事项;第三章登记程序中包括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和首次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等;第四章质押登记中包括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所需材料与质押合同有关事项;第五章登记管理中包括予以撤销登记的四种情形;第六章为附则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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