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题背景
2022年12月,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上高县城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审议稿),并于2023年3月2日,以县政府办名义下发了《关于上高县城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收费调整方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2024年初,宜春市司法局采用查阅各县门户网站的方式,发现《收费调整方案》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是未按照法定程序向市政府备案,要求司法局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对该文件重新审核。因《收费调整方案》引用已经失效的文件,且部分条款表述不够规范、严谨,在第二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中,被纳入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范畴。
二、议题依据
1.《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上府办字〔2024〕3号)将《收费调整方案》纳入拟修改的文件范畴,需按照上位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进行再次修改完善后实施。
2.《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783号令)“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收费调整方案》中有“对有特别贡献或者特殊行业的工业企业,其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协调经过
司法局提出修改意见后,发改委及时与财政局、审计局、城管局、高新园区和润泉供水公司,就部分条款的修改进行商讨,现已修订完成,形成了《上高县城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修改稿。
四、主要内容
提请研究的《上高县城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修改稿)全文由三大块组成。第一块征收标准,主要包括未安装在线监控企业标准和安装在线监控标准,安装在线监控的分5个档标准。第二块是执行范围(修改)。第三块是执行时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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