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单位 | 上高县公安局 |
发文层级[1] | 国家 |
政策类别[2] | 民生 |
事项名称 [3] |
出生登记办理 |
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4] | |
政策有效期限[5] | 长期 |
服务对象 [6] |
公民 |
申报有效期限[7] | 长期 |
政策标准[8] | 不收费 |
申请条件[9]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
申请材料[10] | 1、父母户口簿 2、结婚证(非婚生除外) 3、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办理流程[11] |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
申报方式[12] | |
承诺办结时限[13] | 当场办结 |
责任部门及科室 [14] |
上高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
咨询电话[15] | 0795-2527439 |
政策网址/附件[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