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高县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基础设施集约节约建设、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构建系统化集成、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格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非涉密数字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数字化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项目,不包含未联网、无数据库、不产生沉淀归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纯硬件设备及套装软件购买等项目。
第二章 统筹规划
第三条 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是全县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全县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县联席会议和县发改委(大数据服务中心)负责研究拟订数字上高、数字政府规划,牵头编制县级数字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对县级各部门编制的数字化项目建设规划进行技术性审查和监督管理,对全县编制的数字化项目建设规划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发改委负责权限内数字化项目的立项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资金统筹,组织开展财政重点事前绩效评估和财政投资评审,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指导督促部门(项目单位)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评价。
县委网信办负责对数字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建设进行审查评估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数字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数字化项目密码应用及安全性评估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数字化项目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审计局依法依规对数字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单位负责数字化项目全流程建设管理,提出数字化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运维等,并按规定将项目预、结算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涉密数字化项目建设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四条 县联席会议组织县发改委(大数据服务中心)与其他有关地方、部门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县直部门下一年度数字化项目实施计划的征集工作。除国家、省、市重大部署外,原则上不再受理未纳入年度数字化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全县数字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宜春市政务云、电子政务网、赣西云数据中心、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密码服务支撑体系等开展集约化建设。除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数字化项目应当落实数据共享要求,项目单位应将数字化系统平台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强化政务数据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规范电子文件管理,建立政务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
第六条 跨部门和跨层级的数字化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项目框架设计,统筹制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形成框架方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迁移、运维的数字化项目均需申报,不得未批先建(实施)。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报送本地本部门拟开展的数字化项目,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项目金额、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等。
(二)技术方案。建设类项目提交项目技术方案,需包含集约化建设(列出需要统一纳入公共项目的建设需求)、 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系统及数据安全防护、等级保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等内容。运维类项目需提交运维实施方案。
各地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经党委(党组)或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条 数字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单独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以及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新增采购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的项目;
(二)单独租赁互联网出口线路的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三)不在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不符合安全可靠要求的数字化系统;
(五)不符合密码应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数字化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七)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八)超出财力可承受范围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建立县级数字化项目论证评估和联合会审机制。县联席会议组织县发改委(大数据服务中心)、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数字化项目进行会审,形成联合会审意见。
第十二条 论证评估和联合会审重点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来源可靠性、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项目集成共享、安全监管、等级保护、分级保护、投资匡算、密码应用、安全可靠应用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论证把关。论证评估和联合会审集中开展,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
(一)全县投资额在 50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类、跨部门跨层级集成类项目,投资额在 200 万元(含)以上的其他类别数字化项目(不包括运维),论证评估、联合会审后,经县政府同意,按程序报上级论证评估及备案。
(二)全县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20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类、跨部门跨层级集成类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类别数字化项目(不包括运维),论证评估、联合会审后,经县政府同意,按程序报上级备案。
(三)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2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类、跨部门跨层级集成类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类别数字化项目(不包括运维),论证评估、联合会审后,经县政府同意,按相关程序实施。
(四)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数字化项目(不包括运维),联合会审后,报县联席会议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批复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发改部门按程序开展审批,财政部门按程序开展财政性投资评审。项目批复文件和经费预算文件抄送市级数字化项目联合会审机制成员单位。项目批复或备案后有效期为2年。
第十四条 县级数字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十五条 县级非涉密数字化项目运维由各项目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报县联席会议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项目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绩效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数字化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级保护测评,保障数字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十八条 数字化项目建设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按照数字化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报县联席会议、县发改委(大数据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
建设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运维类项目和政府服务采购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阶段性总结和服务质量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县联席会议、县发改委(大数据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项目实施管理,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项目批复后原则上半年未组织开工建设的,收回项目资金。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经6个月试运行正常,由项目单位组织终验,终验后向县联席会议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开展竣工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县发改委(大数据服务中心)确认,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及安全性评估情况需经密码管理部门确认。确认不通过的,不组织竣工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
竣工验收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总结、数据资源共享报告(包括数据资源目录、共享平台接入、数据共享情况等)、数据共享情况确认书、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产权保护,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字典、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产权归项目单位所有;项目软件、载体、接口文档、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完整交付项目单位保存;软件总密钥、数据库超级秘钥等关键秘钥交付项目单位后,应由项目单位修改秘钥并保管。
第二十四条 县联席会议组织县发改委(大数据服务中心)、县财政局等单位对数字化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对委托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县联席会议,抄送县发改委(大数据服务中心)、县财政局。限额以上数字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上级备案。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统筹资金做好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对县级基础设施类、支撑平台类、跨部门共建类等数字化公共项目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乡两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数字化项目,根据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支出责任。县、乡两级承担的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参照省、市数字化项目运维支出标准体系,县联席会议每年8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形成下一年度运维项目预算建议,县财政局结合运维项目预算建议与财力状况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八条 加强数字化项目运维经费管理,原则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安排运维经费: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数字化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数字化系统;
(三)未依托政务网和政务云承载的非涉密数字化系统。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数字化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并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至12个月内,县联席会议、县发改委(大数据服务中心)、县财政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数字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项目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或资金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数字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数字化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联席会议会同县发改委(大数据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