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援决字[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处)提出
的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经
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公章)
年 月 日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援拒字[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提出的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不符合
的规定,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 司法局提出。
(公章)
年 月 日
指派通知书
援指字[ ]第 号
:
本中心(处)决定对 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你单位承办该案。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安排合适承办人,并自安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及本中心(处),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特此通知。
法律援助中心(处)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6-2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docx
6-3指派通知书.docx
6-1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docx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