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2017年上高县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5条规定。
五、货币补偿安置的规定
1.被征收补偿安置面积的确定:整栋只建一层的住宅,按1:1.8的比例进行补偿;整栋建二层的住宅按两层总建筑面积1:1.35的比例进行补偿;整栋建三层的住宅按三层总建筑面积1:1.2 的比例进行补偿;整栋建四层的住宅按四层总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进行补偿;五层及以上的住宅按1:1的比例进行补偿(面积增加系数计入奖励基数)。五层以上房屋应提供规划手续核验。征收补偿安置核算确定的面积不得超过批准建设的面积。
2.住宅主房超层违规建设的,违规的建筑面积,一律按重置价格(附表2)进行补偿。此项补偿金额不计入奖励基数,也不给予临时安置费。
3.货币补偿价格。被征收房屋根据房屋结构,按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补偿价格见附表1.2017年建成的房屋,在相应结构货币补偿价格的基础上提高100元/m2,每前一年减5元,减至补偿基价为止(此项补偿金额不计入奖励基数)。建成年份的认定,以合法有效的材料为据。
4.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2019年12月31日前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