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十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三字〔2018〕48号)第2项:……我省金属冶炼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分工:(一)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二)设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不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项目。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上高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股室:工贸股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金属冶炼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政府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文件 |
真实 |
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3 |
纸质文件 |
真实 |
3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纸质文件 |
真实 |
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相关中介机构 |
原件 |
1 |
纸质文件 |
真实 |
5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相关中介机构 |
复印件 |
1 |
纸质文件 |
真实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申请人可通过0795-2509297电话预约。
工作时间: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上高县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接收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沿江中路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2.工作时间:
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可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沿江中路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应急管理局窗口查询或电话0795-2509297查询。
(五)办理结果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六)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邮寄或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沿江中路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七)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2次。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上高县应急管理局窗口。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沿江中路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795-2509297
十八、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5-250362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