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提出的“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全省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不断提高水环境质量,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8〕9号)确定的分配因素及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近日,在前期提前下达10.8亿元的基础上,省财政将剩余1.2亿元清算下达至全省100个县(市、区)。
资金分配根据省直主管部门提供的水环境质量、森林生态质量、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年度考核评分结果,并结合“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主体功能区、脱贫县三个补偿系数,在各县(市、区)间进行因素法分配,主要用于生态保护、治理和修复以及改善民生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