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科技兴赣

中共江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促进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赣才字〔2024〕5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关于促进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4月16日



关于促进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无行政级别、无固定编制、研发经费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机制改革试点

1.推动项目公司化改革。鼓励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申请改革试点。试点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公开选聘、立项尽调、同行评议、服务落地等方式遴选项目经理,支持其牵头组建研发团队,开展技术攻关和孵化转化。试点新型研发机构与研发团队按相关规定成立多方投入的项目公司,研发团队须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控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2.实施拨投结合机制。鼓励试点新型研发机构使用现有财政性资金,针对我省重点产业链技术创新的卡点堵点进行项目立项,以合同科研的方式,支持项目公司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在项目进行股权融资时,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可按相关规定转化为对应的投资权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赋予研发团队自主权。试点新型研发机构研发团队拥有技术路线决定权、用人及经费使用自主权。研发成果如不涉及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其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由项目公司依法取得,增值收益依据公司章程按股权进行分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4.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试点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的拨投结合项目,合理容忍项目运行风险。投资决策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人员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项目成效未达预期的,予以免责,项目按科研课题予以结题。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

二、紧密对接产业需求

5.共建产业创新平台。在省重点实验室或省技术创新中心优化重组中,对省新型研发机构与我省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共建的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单独申报名额。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

6.鼓励成果转移转化。省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我省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的成果进行转化时,项目推荐纳入江西省兴赣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库,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管理部门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7.支持申请设立基金。省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可向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矩阵中的政策型基金申请设立科技创新类子基金。经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批准,对此类基金出资比例可按相关规定适度放宽。(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8.促进产学研融合。建立以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发挥新型研发机构在产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已建设研究生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优先纳入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加强人才团队建设

9.实施青年科技人才举荐制。经院士或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举荐、省新型研发机构中符合资格条件的青年科技人才,可直接进入省 “赣鄱英才计划”会评环节。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

10.简化人才认定程序。对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且人才密集的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 《江西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保障办法 (试行)》中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类别,报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生效。(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支持申报人才项目。对我省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举办的省新型研发机构,同等条件下申报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予以优先推荐,省级人才计划评审给予入选比例倾斜。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 用好高层次人才引进编制 “周转池”。省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引进按照 《江西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保障办法 (试行)》认定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经申请批准可使用 “周转池”编制。编制 “周转池”的人员数量,不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省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开展相应系列或专业职称自主评审,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设立技术经纪职称评审专业,开展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四、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14.优化认定管理。完善认定标准,引导省新型研发机构紧密对接产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提升自我 “造血”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5.定期实施绩效评价。强化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聚集与培养、运行机制优化、企业孵化等重点考核指标的导向作用。对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研发费用后补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摘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6.强化税收政策落地。符合条件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经省级相关部门共同核定后,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南昌海关、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7.建立联络服务机制。因地制宜为省新型研发机构配备专门服务人员,协调落实配套政策,解决实际困难。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发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