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县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自然资源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自然资源领域>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芦洲乡抗旱水泵房项目农用地转用方案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公斤、公里、个、万元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芦洲乡抗旱水泵房项目

申请用地总面积

0.2454

新增建设用地

0.2454

             

申请转用

面积情况

               权属

   地类

合计

其中:集体用地

总计

0.2454

0.2454

(一)农用地

0.2454

0.2454

耕地

0.2354

0.2354

其中水田

0.2354

0.2354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二)未利用地

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情况

是否符合规划

符合

规划级别

县级

申请使用国家计划

已安排使用省级计划

年度

新增建设用地

农用地

其中:耕地

年度

新增建设用地

农用地

其中:耕地

2024

0.2454

0.2454

0.2354

补充耕地情况

需补充

耕地数量

0.2354

水田规模

0.2354

标准粮食产能

2471.7000

补充耕地确认信息编号

360000202404718806

已补充

耕地数量

0.2354

水田规模

0.2354

标准粮食产能

2471.7000

承诺补充

耕地数量

水田规模

标准粮食产能

承诺补充耕地完成时限

补充耕地

实际总费用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占用平均质量等别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补划平均质量等别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可行性:

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功能分区

数量

申请用地

原有用地

(改扩建项目 )

指标控制面积

所选取单项指标

对应的具体条件参数

节地技术、模式应用情况

泵房区

1

0.0819

0

0.0819

根据《泵站设计标准》(GB50265-2022),主泵房长8.8米,宽30.7米;安装间长8.8米,宽5米;副厂房长9.88米,宽35.94米;各功能间连接通道长36米,宽2.5米;巡检通道长30米,宽2米;本工程用地用地面积应控制在(8.8×30.7+8.8×5+9.88×35.94+36×2.5+30×2)/10000=0.0819公顷

进场道路区

1

0.0874

0

0.0899

本项目进场道路参照四级公路标准设计,道路长52米,宽6.5米,Ⅰ类地形,根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应指标为0.0520×1.7279=0.0899公顷

附属建筑区

1

0.0047

0

0.0047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属建筑长8.64米,宽5.43米,本工程用地面积应控制在8.64×5.43/10000=0.0047公顷

进水池

1

0.0412

0

0.0625

根据《泵站设计标准》(GB50265-2022),进水池水下容积按设计流量下秒换水系数为30~50确定,设计流量为1.042m³/s,5分钟内灌满,计算出进水池水下容积为1.042×30×60m³-1.042×50×60m³之间,即1875m³-3126m³。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水池挖深3米,计算得出进水池面积为1875÷3/10000=0.0625公顷至3126÷3/10000=0.1042公顷

护坡

1

0.0302

0

0.0336

根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本工程边坡总长112米,高3米,边坡坡率控制为1:1.00~1:1.25,本工程用地面积应控制在112×3×1/10000=0.0336公顷至112×3×1.25/10000=0.0420公顷

说明开展节地评价论证情况:项目涉及用地无土地使用标准,已按规定编制了节地评价报告,并已通过了专家审查。该项目规模和用地功能分区体现了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科学、合理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采取了先进的项目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项目不存在远期预留用地,不采取分期报批;通过优化项目选址等措施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项目用地是根据各建设主体精确设计和精准测量得到的数据,不存在降低建设成本而粗放用地;项目5个功能分区均是按照项目需要设置,未设置不必要的功能分区;各功能分区是依据项目功能用途设定,不存在“搭车用地”、多报少用。该项经过设计优化,将不合理用地全部核减,本项目申请用地情况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                          日期:

市、县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                          日期: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