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芦洲乡抗旱水泵房项目
建设用地的批复
赣土批字〔2024〕413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芦洲乡抗旱水泵房项目的审查报告》(宜市自然资文〔2024〕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上高县芦洲乡儒里村的农村集体农用地0.2454公顷(其中耕地0.23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0.2454公顷,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芦洲乡抗旱水泵房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0.2354公顷耕地的质量。
三、你市要督促上高县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同时,督促将相关信息在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时公开。
四、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五、你市要督促上高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应土地时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六、你市要加强土地执法和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建设依法依规用地。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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