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三)《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
三、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审批对象:建设项目业主;
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指标要求,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4. 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五、办理基本流程
六、联系方式
上高县水利局,0795-251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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