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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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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跨流域的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申请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六、联系方式

上高县水利局,0795-251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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