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批准结果信息

关于《上高县上甘山至蒙山公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访问量:

关联稿件:

上水字2024〕104

上高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上高县上甘山至蒙山公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提交的《上高县上甘山至蒙山公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通过了我局2024年7月20日组织的专家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上高县上甘山至蒙山公路改造工程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上甘山林场和蒙山镇,起点位于上甘山集镇(接省道S221),起点坐标为东经114°97′96.07″,北纬28°20′69.33″,途经塘富村、楼下村,终点位于蒙山乡加油站(接省道S309),终点坐标为东经114°96′02.48″,北纬28°12′04.83″。路线整体走向由北向南,全长11.858km(含短链590.635m)。包含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叉工程、涵洞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2.7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为12.00hm2,临时占地面积为0.7hm2。本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为8.38万m3,其中挖方量为4.19万m3(含表土剥离0.24万m3),填方量为4.19万m3(含表土回填0.24万m3),经土石方调配后,无借方,无弃方。本项目已于2024年2月开工,计划于2025年7月完工,建设总工期为18个月。本项目建设不涉及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情况。本项目总投资5596.2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约为4365.0万元,资金来源为地方财政资金。

二、方案编制依据充分,其内容基本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的规定,可作为下一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项目区地处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1718.4mm,多年平均气温为17.6℃,多年平均日照时数为1668.2h。年平均相对湿度79%,多年平均无霜期276天,年主导风向为东北风(EN),年平均风速为1.5m/s。项目区域土地利用现状主要为交通运输用地、草地和其他土地。项目区土壤类型为红壤,属赣中低山丘陵土壤保持区,为水力侵蚀类型区的南方红壤区,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t/km2·a。项目区属于江西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四、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2.70hm2,损毁植被面积1.60hm2。项目建设可能产生水土流失总量为1698t,新增水土流失量1565t。

五、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六项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5,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12.70hm2

七、基本同意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区划分。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3个一级防治区:主线工程防治区、施工生产防治区、表土临时堆放防治区。其中主线工程防治区划分为3个二级防治区:路基边坡防治区、路面工程防治区、桥涵工程防治区。

八、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及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监测范围总面积12.70hm2。监测时段从2024年2月至2026年12月,共35个月。主要采取定位监测、调查监测和无人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方法。根据监测需要本项目共布设10个监测点位,其中6个调查样地、4个观测样地。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原则、依据和方法。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913.4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261.53万元,植物措施费198.13万元,临时措施费335.37万元,独立费用84.05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25.69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29.96万元),基本预备费24.0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0.16万元。

十一、加强对本方案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你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落实《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施工管理及监理监测工作的通知》(赣水水保字[2022]1号)等文件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3.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工程开工前确定好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其中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

4.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5.每年3月底前向工程涉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6.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7.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规定,在本工程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十三、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工程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上高县水利局

202493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