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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高县停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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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停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1011

上高县停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按照标本兼治、分类施策、长期坚持的原则,全面提高全县停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方针,持续推进全县停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将停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与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推动全县停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实现根本性提升。

二、总体目标

分类整治未通过非煤矿山生态环境高质量整治验收的矿山生态环境,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有效保护环境、改善水土条件、全面恢复植被、重塑生态功能及生态空间,使全县非煤矿山的生态系统功能得到全面恢复。

三、整治范围

停产非煤矿山是指全县所有未通过非煤矿山生态环境高质量整治验收的停产整改的非煤矿山(下文简称停产矿山)。

四、工作任务

1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矿权。矿山所属林场、乡镇结合采矿权人意见和产业发展等因素,对辖区内停产矿山按照注销、延续等情形明确处置意见。对林场、乡镇建议注销关闭的(下文简称注销矿山),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矿山所属林场、乡镇督促采矿权人按程序注销采矿权;对林场、乡镇建议延续的(下文简称延续矿山),6个月内完善《开发利用方案》、《二合一方案》、《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任务,经联审联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逾期未完成的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限,仍未完成的,视为采矿权人自动放弃矿权。矿区范围内资源枯竭的矿山,原则上给予注销关闭。

2.注重实效,优化矿山环境。停产矿山对照《上高县停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整治验收标准》(详见附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加快开展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注销矿山于202312月底前编制完生态修复方案,20243月底前全面完成采区、厂区、堆料区等裸露区环境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延续矿山于20243月底前完成不使用区的裸露区的环境整治工作。建矿至今未生产的停产非煤矿山,保持原始地貌,恢复生产前不再人为干扰破坏。逾期未完成的,属于未履行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情形,转由矿山所属林场、乡镇于20245月底前完成停产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任务。对企业已有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是否符合现有政策由工信局负责牵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审批认定,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3.依法依规,明确注销程序。决定注销关闭的矿山,由县政府下达关闭决定文书,明确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修复期限、修复监管主体、注销申请期限及后期管护责任主体等内容,原则上按照“先修复后注销”的原则,注销采矿权。即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任务后,原采矿权人在30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注销申请,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据政府关闭文书及矿山生态环境整治验收合格意见书等材料,按程序注销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逾期未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任务的或者完成整治任务未按时申请注销的,在县政府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后,视为采矿权人自动放弃矿权,由矿山所属林场、乡镇作出注销矿权申请后,可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等证照。

五、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1.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整治验收机制。延续矿山完成整治任务后,按照所属林场、乡镇初验,政府办牵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视为完成矿山环境整治任务。注销矿山完成整治任务后,除参照延续矿山生态环境验收程序外,仍需组织水工环、环境保护、林业等方面专业技术专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后,视为完成矿山环境整治任务;延续矿山完成停产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任务后,恢复生产需按照多部门联审联批等工作机制执行。

2.明确生态公益诉讼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矿山所属林场、乡镇与县法院、检察院、公安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等信息交流机制,即矿山所属林场、乡镇牵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配合,将未按要求保护环境、未按要求完成矿山环境整治任务等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矿山企业,移送至司法机关,运用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等手段,联合惩诫、共同追究矿产资源违法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3.建立集体研究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县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所属林场、乡镇,对全县停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整治过程中遇见的重大事项、工作难题进行集体研究后实施。

六、工作分工

各矿山企业挂点县领导负责督促企业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逐一落实植被恢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采矿权人承担停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修复经费,其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不因采矿权终止而免除。

林场、乡镇对辖区内停产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停产矿山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监督停产矿山按时按要求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任务,逾期未完成的,按照属地原则承担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做好矿权注销后的安全、环保、管护等日常监管工作,牵头做好矿权注销后的信访纠纷调解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协调督促企业落实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县停产矿山生态环境进行验收,共同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程序按要求注销采矿许可证,配合做好注销矿权后的纠纷调解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前后的安全状况验收工作,监督矿山企业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做好注销矿权后的纠纷调解等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停产矿山的“三废”等污染环境的排查整治工作,监督企业做好矿山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对矿山环境治理后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验收,配合做好注销矿权后的纠纷调解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做好矿山水土流失现象的排查整治,监督企业落实好截排水沟、沉淀池、挡土墙等矿山水土保持措施,对矿山环境治理后的水土保持情况进行验收,有效防治水土流失,配合做好注销矿权后的纠纷调解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监督企业落实好矿山植树种草复绿等植被恢复措施,对矿山环境治理后的复绿情况进行验收,配合做好注销矿权后的纠纷调解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矿山周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情况进行排查整治,有效治理矿山周边受污染耕地,对矿山环境治理后的环境进行验收,配合做好注销矿权后的纠纷调解等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认定矿山生态修复后保留的生产作业区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是否符合现有政策,配合做好注销矿权后的纠纷调解等工作。

县国资办负责矿产资源等国有资产的处置、监管、保护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整治矿山中的装载运输行为,依法查处超限、超高、洒漏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监督落实好合法装载运输措施。

县检察院负责对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工作落实进行法律监督,对不履行矿山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法定义务的责任主体提起公益诉讼,配合做好注销矿权后的纠纷调解等工作。

县法院负责依法受理涉及矿山权属、邻里、财产、侵权等方面的纠纷和案件;加大执行力度,提高矿山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等情形的执行力度,配合做好注销矿权后的纠纷调解等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及林场、乡镇落实停止(恢复)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对配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消除隐患。

县公安局负责追查达到立案条件的盗采矿产资源的责任主体,禁止停产矿山使用民爆物品,配合相关部门及林场、乡镇落实停止(恢复)供应民爆物品措施,配合林场、乡镇做好停产矿山的矿业主的摸排、监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停产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经费的保障等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停产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中公职人员,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纪人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成立上高县停产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副县长任副组长,公、检、法、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各相关单位以及所属林场、乡镇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公、检、法、纪委监委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全面整治停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县直相关部门及相关林场、乡镇要认真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及属地管理责任,共同抓好停产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

(二)加强公开公示,注重资源保护。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的方针,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放在首位,努力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生态效益。涉及作业单位的,要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作业单位;涉及专家论证评审的,均要在省级专家库中选择专业技术专家。

(三)加强过程监管,严禁过度治理。停产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中,严禁借整治之名,行盗采之实,严禁任何人插手工程建设;矿山所属林场、乡镇在矿山环境整治中要加强监管,严禁以生态修复为名盗采矿产资源,一旦发现立即制止,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上高县停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整治达标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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