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要求和省、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总体要求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普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周密组织部署,全面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名录、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和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通过普查,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工作安排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普查范围是我县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时间安排。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从现在起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与使用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三、普查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双组长的上高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博物馆,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支持配合文博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文广新旅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旅局负责和协调。
(三)人员经费保障。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要做好普查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县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普查机构承担直接责任。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确保数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三)培养锻炼队伍。加强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倡导“以老带新”传帮带,鼓励文博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工作。支持创新手段方法,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提高普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平台的宣传渠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县人民对文物的认知,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和普查成果发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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