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上高县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月30日
关于促进上高县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2〕18号)要求,更有力地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我县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各乡、镇(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
1.实行购房财政补贴。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7个月),在上高县中心城区(以县自然资源局提供上高县城市总体规划图为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买人(近亲属过户不享受该政策):
(1)属首次购买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属购买改善型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
(2)符合国家二孩(2015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三孩政策的家庭(2021年5月31日之后出生),凭户口本或出生证明购买商品住房时,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补贴。
(3)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
上述(1)、(2)条补贴不重复享受,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
2.奖励商品房销售中介机构销售行为。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7个月),在本县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每销售一套商品房,由受益财政给予1000元/套奖励。
二、全面落实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房给予补贴,按照《上高县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试行)》(上发〔2018〕9号)文件执行,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三、给予购房契税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7个月),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商铺的,由受益财政按所交契税的50%给予购房者补贴(在执行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商铺的,在开发企业交房且购房人缴清契税后,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均可享受契税补贴);
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7个月),购买二手商品房且在购房补贴执行期间内缴清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所缴契税的50%给予购房者补贴;
契税实行先征后补。
四、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高支行、公积金上高办事处、宜春银保监分局上高监管组、县金融服务中心)
1.下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采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房的,首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套房最低可按30%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住房贷款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2.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由25%下调至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双缴存职工家庭购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60万上调至80万元。
五、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支持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打造精品工程、建设高品质住宅,完善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及时兑现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六、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方式(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中国人民银行上高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上高监管组)
为落实“保交楼、稳民生”工作,极大限度地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商品房预售监管重点资金仍保留20%比例。关于预售资金的使用申请,开发企业可依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按照以下节点和额度申请使用:
1.监管项目施工至规划楼层数二分之一楼层以上三分之二楼层以下的,监管账户重点监管资金达到总预售款 20%额度以上的,可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但申请资金额度不超过非重点监管资金的50%;
2.监管项目施工至规划楼层数三分之二楼层的,累计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额度不超过非重点监管资金的60%;
3.监管项目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额度不超过非重点监管资金的65%;
4.监管项目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额度不超过非重点监管资金的75%;
5.监管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备案的,可申请使用剩余非重点监管资金,同时可申请使用50%的重点监管资金;
6.监管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累计申请使用剩余的重点监管资金,按为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比例进行支取。
开发企业应当将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按照合同约定优先支付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款。
七、允许房地产项目延期缴纳有关规费(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占道费、城镇垃圾处理费、道路挖掘修复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费种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延期不超过6个月。
上述措施由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从10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时间为7个月,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可在此基础上延长5个月。政策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或相抵触,以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上高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附件
上高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上高县购房补贴的申领和发放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上高县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上府办发〔2022〕4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7个月)在上高县中心城区(以县自然资源局提供上高县城市总体规划图为准)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以下简称“补贴对象”)、促成交易并在本县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补贴标准与要求
(一)补贴标准
1.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标准
(1)属首次购买住宅的,由受益财政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属购买改善型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
(2)购买商品住宅符合国家二孩、三孩政策的家庭(二孩是指2015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三孩是指2021年5月31日之后出生),以户口本或出生证明为准,并由县卫健委、县公安局进行核实。二孩家庭购买商品住宅的由受益财政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三孩家庭购买商品住宅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00元/平方米补贴。
(3)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
上述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1)(2)两条补贴不重复享受,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由县财政局核定。
2.契税补贴标准
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7个月),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商铺的,由受益财政按所交契税的50%给予购房者补贴(在执行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商铺的,在开发企业交房且购房人缴清契税后,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均可享受契税补贴);
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7个月),购买二手商品房且在购房补贴执行期间内缴清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所缴契税的50%给予购房者补贴;契税实行先征后补。
3.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补贴标准
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7个月),促成商品房(含商品住宅、非住宅商品房)交易且在本县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给予1000元/套的奖励。
(二)补贴要求
1.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7个月),购买新建商品房(商品住宅和非住宅)的购房对象,可享受政府相应购房补贴。需在执行期间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且在购房补贴执行期间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在此期间领取了购房补贴的购房对象,不得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如特殊情况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先将购房补贴款退回给受益财政专户;
2.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7个月),购买二手商品房,在购房补贴执行期间内缴清所有税费后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购房对象,可享受政府相应购房补贴;
3.从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7个月),在本县(开发企业聘请外县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享受)已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代理销售合同、二手住宅交易的《居间服务合同》,可享受政府相应奖励。
三、申领购房补贴材料
(一)新建商品房
1.上高县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审批表原件;
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县自然资源局《房屋套数证明》原件;
4.二孩、三孩家庭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5.补贴对象的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首次及改善性购房的提供第1、2、3、5项材料;二孩或三孩家庭购房的提供第1、2、4、5项材料;购买非住宅的提供第1、2、5项材料。
(二)二手商品房
1.上高县中心城区二手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审批表原件;
2.县自然资源局核发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县税务局开具的契税缴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补贴对象的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验原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
1.上高县中心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奖励发放审批表原件;
2.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县自然资源局核发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经纪机构备案证明、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及账号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促成新建商品房交易的提供第1、2、3、6项材料;促成二手商品房交易的提供第1、4、5、6项材料。
四、补贴发放程序
(一)新建商品房
1.初审
领取商品房购房补贴的,由开发企业对购房对象的补贴标准进行初审(包括:面积核定、确认购房人是否符合首套住宅、改善型住宅、二孩三孩家庭购房等补贴标准类型等)并填写一式二份《上高县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审批表》(见表1), 补贴金额确认后双方及时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补贴对象对填报内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已申报购房补贴信息并实时更新《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见表5),并定期上报县住建局。
2.审核
购房对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分别向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提交审核资料。县公安局核定补贴对象家庭成员情况;县住建局审核确认审批表填写的房屋面积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是否在补贴期间;县自然资源局审核补贴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房产,确认购房人是否符合首套住宅、改善型住宅、非住宅补贴标准类型并确认所购房屋是否位于中心城区;县卫健委审核确认购房人是否符合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标准类型;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县财政局负责对应补贴金额进行审核。
3.发放
县财政局根据已审核的《上高县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审批表》,按程序申请直接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给购房对象。
(二)二手商品房
1.申请
领取二手商品房交易补贴的,由补贴对象在县自然资源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一式二份《上高县中心城区二手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审批表》(见表2),并认真填报审批表内容、核对提供的资料无误签字确认。
2.审核
购房人在购买二手商品房并办理好不动产权登记证后,分别向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提交审核资料。县公安局负责对补贴对象购买行为是否为近亲属过户进行审核;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认二手商品房交易是否在补贴期间并更新《上高县中心城区二手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汇总表》(见表6);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县财政局负责对应补贴金额进行审核。
3.发放
县财政局根据已审核的《上高县中心城区二手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审批表》,按程序申请直接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给购房对象。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
1.申请
10月1日前在我县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新建商品房到县住建局开发办领取并填写一式二份《中心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奖励发放审批表》(见表3),促成交易的二手商品房到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领取并填写一式二份《中心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奖励发放审批表》(见表4),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加盖企业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对已申报奖励资金的信息实时更新《中心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奖励发放情况汇总表》(见表7),并定期上报县财政局进行核对。
2.审核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别向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提交审核资料。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新建商品房交易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二手商品房交易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相关部门核定无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县财政局进行复核及汇总。
3.发放
县财政局根据已审核的《中心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奖励发放审批表》,按程序申请直接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给房地产经纪机构。
五、特殊情况处理
1.县住建局在整个购房补贴执行期间,对所有已备案的《商 品房备案合同》封面上加盖“已享受上府办发〔2022〕41号文件购房补贴专用章”(防止购房人撤销合同,套取购房补贴)。
2.购房人在领取购房补贴后不得申请撤销、变更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特殊情况经法院判决或司法仲裁撤销备案合同的, 须先将原享受购房补贴人的补贴退回至收益财政专户,方可启动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变更手续。
3.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等政策性项目,不享受购房补贴。
六、其他事项
1.为确保购房补贴资金拨付及时、安全、快捷,由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卫健委、县住建局抽调工作人员成立专班,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制定AB岗,公布办事流程,办理人联系电话号码,方便补贴对象及时领取购房补贴。
2.购房补贴发放原则上只接收收款人与购房人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名称相同的账号(购房人为多人的,任选一人)。
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补贴对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填报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审核职能部门对审核内容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购房补贴及奖励外,视其情节给予处理,并将企业、个人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所有补贴对象提交申请材料不得晚于2023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5.本实施细则由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卫健委、中国人民银行上高支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表:1.上高县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审批表
2.上高县中心城区二手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审批表
3.上高县中心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奖励发放审批表(新建商品房)
4.上高县中心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奖励发放审批表(二手商品房)
5.上高县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汇总表
6.上高县中心城区二手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汇总表
7.上高县中心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奖励发放汇总表
附表1
上高县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审批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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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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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姓名 (与合同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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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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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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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价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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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领取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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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补贴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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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领取补贴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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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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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请 √ 选择) |
① 首次购买住宅补贴300元/㎡( ) ②改善型购买住补贴宅200元/㎡( ) ③二孩家庭购买住宅补贴300元/㎡( )④三孩家庭购买住宅补贴500元/㎡( ) ⑤购买非住宅补贴100元/㎡( ) (注:类别为单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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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 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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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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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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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确认意见 |
以上填报内容及提供的材料情况属实,如有虚假, 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根据《上高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补贴政策要求,本人符合补贴政策的 类别 ,按政策要求需给予购房补贴 元。 |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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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 审核意见 |
以上填报内容及提供的材料情况属实,如有虚假, 我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审核,买受人符合《上高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补贴政策的 类别,按政策要求需给予购房补贴 元。 项目负责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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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审核意见 |
该套房屋购房人家庭成员为: 审核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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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开发办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套房屋已于 年 月 日至我局备案,符合《上高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补贴发放规定时间,且补贴对象家庭成员名下共有 套备案房屋,分别为 审核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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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审核意见 |
经审核,符合《上高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补贴政策的 类别,按政策要求需给予购房补贴 元。 审核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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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审核意见 |
经审核,符合《上高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补贴政策的 类别,按政策要求需给予购房补贴 元。 审核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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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成交商品房符合《上高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补贴政策,按政策要求需给予购房补贴 元。 审核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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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应注意以下事项: 本审批表一式二份,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各一份,本次补贴资金通过指定银行网点委托代发。购房补贴收款人需与补贴对象保持一致,因购房人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时,由其父母代为领取,需提供户口簿,请补贴对象认真核定申领购房补贴资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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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上高县中心城区二手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审批表
购房人姓名 (与不动产权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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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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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 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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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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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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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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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领取 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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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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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补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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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领取 补贴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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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银 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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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确认意见 |
以上填报内容及提供的材料情况属实,如有虚假, 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确认,根据《上高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补贴政策要求,本人符合已缴交契税的 元 ,按政策要求需给予契税补贴 元。 |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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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成交商品房双方 属于近亲属关系。 审核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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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套房屋已于 年 月 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符合《上高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补贴发放规定时间。 审核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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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成交房屋符合《上高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补贴政策,按政策要求需给予契税补贴 元。 审核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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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补贴对象申请购房补贴应注意以下事项: 本审批表一式二份,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一份,本次补贴资金通过指定银行网点委托代发。购房补贴收款人原则上需与补贴对象保持一致,因购房人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时,由其父母代为领取,需提供户口簿。请补贴对象认真核定申领购房补贴资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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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上高县中心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奖励发放审批表
(新建商品房)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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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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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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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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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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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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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案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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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开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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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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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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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 机构填报 |
以上填报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编号为 坐落于 符合《上高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奖励政策,奖励金额为1000元。 法人: |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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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 审核意见 |
经核实,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确实为我企业销售商品房。 项目负责人: |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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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开发办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房屋符合《上高县中心城区 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奖励政策,奖励金额为1000元。 审核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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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房屋符合《上高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奖励政策,奖励金额为1000元。 审核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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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补贴对象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并注意以下事项: 本审批表一式二份,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各一份; 为确保购房奖励资金安全、快捷发放,本次奖励资金通过指定银行委托代发。奖励资金收款人原则上需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保持一致, 请房地产经纪机构认真核定申领奖励资金账号。 |
附表4
上高县中心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奖励发放审批表
(二手商品房)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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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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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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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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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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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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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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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开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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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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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 机构填报 |
以上填报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该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 坐落于 符合《上高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奖励政策,奖励金额为1000元。 法人: |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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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房屋符合《上高县中心城区 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奖励政策,奖励金额为1000元。 审核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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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房屋符合《上高县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奖励政策,奖励金额为1000元。 审核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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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补贴对象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并注意以下事项: 本审批表一式二份,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一份; 为确保购房奖励资金安全、快捷发放,本次奖励资金通过指定银行委托代发。奖励资金收款人原则上需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保持一致, 请房地产经纪机构认真核定申领奖励资金账号。 |
附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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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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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楼栋号 |
姓名 |
合同备 |
身份证号 |
房屋性质 |
建筑面积(㎡) |
补贴 标准 |
已补贴金额(元) |
补贴发放开户银行名称 |
补贴发放开户人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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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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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中心城区二手商品房购房补贴发放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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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购房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房屋坐落 |
产权登 |
房屋性质 |
建筑面积(㎡) |
补贴契税金额(元) |
补贴发放开户银行名称 |
补贴发放开户人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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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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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中心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奖励发放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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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同编号 证号) |
购房人姓名 |
购房人身 份证号码 |
房屋坐落 |
建筑 面积 |
房屋类型(新建商品房/二手商品房) |
补贴 标准 (元/套) |
经纪机构名称 |
奖励发放开户银行名称 |
奖励发放 开户银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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