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8日
上高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开发领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 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确保预售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第五条 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为止。
第二章 预售资金监管程序
第六条 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为该监管项目总预售款的10%,其余90%为非重点监管资金。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申请办理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即监管账户),同时应当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监管三方协议,程序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商业银行进行开户,生成账号;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中选择银行申请监管账户;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的银行进行审核;
(四)监管银行将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加入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签订三方协议;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三方协议进行审核;
(七)签订纸质三方协议。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提供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并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事项:
(一)选定的监管银行
(二)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上述事项在售楼部进行公示。
第三章 预售资金缴存管理
第九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缴款金额、方式、时限,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并出具转账凭证给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将转账凭证从网上上传至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再进行购房合同网上填报,将填报好的购房合同上报至银行端口,监管银行核实已缴存的购房款信息并在网上点击确认后,方可打印购房合同,至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
第十条 购房人申请商品房贷款的,按揭银行应当及时将上级审批下达的按揭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
第四章 预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解除管理
第十一条 预售监管资金的审批分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主要用于开发项目的扫尾;非重点监管资金主要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日常运营等。
第十二条 重点监管资金的审批:项目工程综合验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按程序审批使用。
非重点监管资金的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拨非重点监管资金时,应向监管部门提供施工合同、工程进展情况、建筑主材购买清单、相关设备购买清单、借贷相关凭证等资料,并说明申拨资金用途,监管部门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进度,建筑主材用量、购买设备、借贷等情况进行非重点监管资金的审核、审批。
关于预售资金的使用申请,开发企业可依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按照以下节点和额度申请使用:
1.监管项目施工至规划楼层数二分之一楼层以上三分之二楼层以下的,可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但申请资金额度不超过非重点监管资金的50%;
2.监管项目施工至规划楼层数三分之二楼层的,累计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额度不超过非重点监管资金的60%;
3.监管项目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额度不超过非重点监管资金的65%;
4.监管项目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额度不超过非重点监管资金的80%;
5.监管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备案的,可申请使用剩余非重点监管资金,同时可申请使用50%的重点监管资金;
6.监管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累计申请使用剩余的重点监管资金。
第十三条 凡有资金断链、烂尾倾向等资金周转困难的项目,预售监管资金的使用、审批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每月要对预售资金使用、审批情况与监管银行进行核对,形成每月预售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的月报表上报,各监管银行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在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手续后,应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退还购房款。
第十六条 在监管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持相关证明向监管部门申请解除监管,监管部门在核实后通知监管银行解除资金监管并撤销相应的监管账户;对有纠纷投诉尚未处理到位的,暂不予办理监管终止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一)未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四)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出具了暂停商品房预售资金审批协办函的。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未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监管部门可取消与该监管银行的合作关系,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