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7月23日
上高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整治范围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及两者兼具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停放、充电以及蓄电池报废回收等安全要求参照电动自行车执行。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规章标准宣贯和强制性认证
1.加强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贯。2024年底前,完成对《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宣贯实施,并持续推进;督促锂电池生产企业等落实电池数据采集存储和安全状态监测技术要求,提高整车及相关部件的安全性能,禁止车载充电器,禁止电动自行车使用梯次利用锂电池,标注电池安全使用年限。2025年底前,完成对《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章和《江西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省级地方标准的宣贯。(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牵头负责,专班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2.落实产品强制性认证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加强整车以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持续跟踪推进。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加大检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力度,对违规认证、检测的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采取吊销许可证件、罚款等处罚措施,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3.落实互认协同。督促相关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4.鼓励企业创新研发。充分发挥我县锂电产业优势,鼓励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生产企业研发推广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县科技局配合)
(二)强化充电停车设施建设和违规停放充电管控
5.强化设施建设及用地审核审批。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江西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不低于0.8个/户的停放比例,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住建部门负责把关停放面积不小于2.2m×0.8m/辆的标准,纳入施工图审查范畴,同步设计、建设,并督促设计和建设单位按要求落实。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具体由住建部门落实。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商业区周边等公共开放的空间,应规划建设集中停放场所,配建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此项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6.抓实既有小区设施增设。2024年10月底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对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集中停放车位数、充电点位数的摸排造册工作,住建部门根据摸排情况合理制定建设计划,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负责组织协调,利用公共用地、原有车棚(位)加快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的建设。各地应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地方政府民生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各部门应当支持通过法定程序使用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落实建设资金。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业主大会(相关业主)的委托,代为落实相关建设事宜。鼓励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积极推广共享充电设施。(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7.科学布局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全县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有固定办公场所的部门、单位和县出资监管企业应根据需要带头增设停放充电设施。要依托“城市驿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场地建设停放充电设施。工业园区以及“农民工”等人员聚集较多的建设工地等地方,要依托现有条件,统筹建设停放充电设施,向广大职工提倡“满电回家”。(县专班办、县人社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财政局、县城管局牵头负责,县有关部门配合)
8.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和改造。2024年6月底前,组织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开展警示约谈,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督促按照要求加强架空层日常使用管理和夜间巡查检查,规范车辆停放,加强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2024年7月底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摸清架空层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县级有关部门对照台账开展抽查核查。2024年8月底前,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符合《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消防函〔2024〕41号);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仍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架空层,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架空层,并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县消防救援局牵头负责,县住建局配合)
9.优化电网接电报装服务。指导督促供电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要求,全面推广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督促供电企业和居民小区物业公司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报装接电需求情况摸排,统筹安排电网改造计划,提升供电负载能力。为减少网架重复建设,原则上居民小区内部由所属物业公司专变接带;其他由供电公司受理,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需持有营业执照、场所需符合消防要求,按照低压非居民用户办电服务标准,进一步压减充电设施接电服务时长,规范报装材料、优化办电流程。强化电网侧供电设备运维,开展用户用电设备安全指导。此项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县住建局配合)
10.规范用电价格。督促指导供电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各部门结合财力状况,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电网企业及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此项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1.严查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赋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依法查处对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法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检查劝阻、宣传提示和执法查处,对于屡劝或经罚不改的用户,向用户所在单位及社区通报违法行为。住建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应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此项工作,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消防救援局牵头负责,县住建局、县公安局配合)
12.加强物防技防措施。2024年底前,完成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企业数量的摸排,逐一建立台账,引导相关单位企业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2025年底前,督促指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探索形成一套符合本地实际的蓄电池换电管理经验模式。推动楼宇电梯安装电动车智能阻止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立即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牵头负责,县住建局配合)
(三)规范登记经营改装寄递行为
13.坚决打击非法改装行为。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依法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营者违法提供改装服务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经营者在改装服务中使用伪劣蓄电池等配件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重点查处利用废旧电池电芯,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项工作,2024年8月底前应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配合)
14.严格网络经营行为。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组织召开行政指导座谈会,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督促电商平台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强化网络交易监测力度,开展相关商品监测排查,对涉嫌违法违规信息及时依法处置。依法要求电商商家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等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此项工作,2024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商务局配合)
15.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寄递安全“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凡发现邮政、快递企业违规收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的,一律依法严厉查处,加强通报警示。(县邮政公司牵头负责)
16.优化登记销售管理。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推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三码合一”,采集电动自行车车主信息、车架号、电机编号、蓄电池识别代码,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溯源管理。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便群众在购车现场完成登记,提高电动自行车上牌率。推广电动自行车“放心购”服务,方便群众通过手机扫描车辆合格证二维码或者输入车架号方式,现场检验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具备登记条件。此项工作,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17.加快超标车辆淘汰。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临时通行标志管理;已实施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不再延长过渡期限。所有超标车辆,2025年底前全部依法淘汰。(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18.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此项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19.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逐一摸排登记即时配送企业,指导相关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行驶速度不高于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采取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加强对即时配送企业的行政指导,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此项工作,2024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四)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制假售假行为
20.规范行业发展。依据《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开展电动自行车企业公告申请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此项工作,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1.加强产品质量生产源头管控。2024年9月底前,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逐一摸排登记,严格审查生产资质,核实出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均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针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督促其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获得认证,逾期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再出厂销售。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依法予以处置,坚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缺陷产品召回,严格落实《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督促生产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及时召回缺陷产品,消除安全隐患。此项工作,除标注时间的外,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工信局配合)
22.加强流通领域产品监督管理。2024年8月底前,要完成对电动自行车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并持续推进,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明确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底前,要完成对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持续推进,一经发现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应当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23.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尺寸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车速限值、预留解除限速“后门”、过流保护、电机电池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的违法行为,和“换电”、维修等经营性服务中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应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等网络链条。此项工作,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工信局、县消防救援局配合)
(五)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24.推动产品以旧换新。2024年8月底前,结合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要求,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并出台相关具体实施方案。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县工信局等部门配合)
25.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宣贯强制性报废标准,对蓄电池检测机构加强监管,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科学规范开展老旧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资金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推动县出资监管企业研究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充分发挥国企引领带动作用。此项工作,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配合)
(六)强化溯源追责和联合惩戒
26.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2024年10月底前,建立“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持续跟踪推进,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并持续跟踪推进,相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2024年至2025年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配合)
27.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特别是对引发亡人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在主流媒体曝光。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以及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此项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牵头负责,县工信局、县公安局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领导要结合挂点分工,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在部门和单位党委(组)会上,组织学习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具体工作计划;要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在本辖区广泛发布告知,发动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专班运行。县政府组建“上高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专班成员单位和其他县有关部门要结合任务分工强化协作,形成合力;方案正式下发之前,县工作专班要建立运行。存在电动自行车渡运情况的,应明确相关安全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予以指导。
(三)强化督导考核。整治工作纳入政务督查、安全生产巡查和应急管理考核等重点内容,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7月19日前将本级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实施方案报县工作专班办公室,自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请专班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将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于2024年7月19日前报县工作专班办公室(联系人及方式:钱坤0795-2505191,Sgdd119119@163.com)。
附件:上高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
附件
上高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
一、工作专班成员
总召集人:胡贵明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召 集 人:邹志勇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郭 峰 县消防救援局大队长
副召集人:况景锋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袁小兵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黎圣义 县住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雄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
成 员:吴 萍 县发展改革委重点项目推进中心主任
晏星亮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黄卫民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功龙 县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晏溅林 县商务局二级主任科员
况丁琴 县行政审批局三级主任科员
喻 锟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易 丽 县邮政公司总经理
二、工作专班办公室成员
主 任:范大群 县消防救援局副大队长
副主任:曹修伟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钱 坤 县消防救援局参谋
万绍文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科督查股股长
况小龙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二级警长
毛远之 县住建局物业办主任
付 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股干部
成 员:王丽莹 县发展改革委人员股负责人
曾 晶 县财政局行政政法股干部
何春龙 县自然资源局干部
钟业辛 县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干部
罗博林 县商务局干部
刘文波 县行政审批局12345热线中心科员
廖水兵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长
刘华荣 县邮政公司安保员
办公室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会商研判,开展督导检查、联合执法、调度督办、宣传报道,定期汇总通报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推进信息共享;分析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牵头召开工作调度会,做好县级层面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期间,县消防救援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确定的工作人员在县消防救援支队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推进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统筹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工作。其他成员单位确定的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适时集中办公。工作专班办公室要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工作专班及办公室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工作专班召集人审定同意后作变更;整治工作结束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