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21〕350号),文件规定:各县(市、区)一律不再保留和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现将县级层面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类文件进行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18年12月27日印发的《上高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上府办发〔2018〕155号)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2020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上高县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若干规定>等10项制度的通知》(上府办发〔2020〕40号)文件中《关于规范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废止,有关规定参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宜春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若干规定>等10项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2号)中《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三、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
2022年1月27日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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