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上级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高县城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上府办字〔2023〕2号)进行了修改,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不变,征收方式和征收时间作了适当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未安装在线监控企业,由0.8元/吨调整为1.2元/吨的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安装在线监控重点涉水企业,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两项指标值在同一档次的执行规定档次标准征收,若两项指标值不在同一档次的,则按其中一项最高指标值对应的档次标准征收。。
序号 |
污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
污水氨氮浓度(mg/L) |
收费标准(元/吨) |
原相应标准(元/吨) |
1 |
医药化工120、其他100以下的 |
10以下 |
1.2 |
0.8 |
2 |
医药化工120、其他100-200 |
10-20 |
1.8 |
1.3 |
3 |
200-300 |
20-30 |
2.5 |
1.9 |
4 |
300-400 |
30-40 |
3.2 |
2.6 |
5 |
400-500 |
40-50 |
4.0 |
__ |
二、征收对象
县城规划范围内向城市和高新园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工业企业。
三、征收方式
未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由江西省上高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代征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按代征金额的5%拨付代征手续费。已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由县城管局征收,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征收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工作经费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12月份用水量)起执行。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