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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高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上高县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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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上高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上高县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4月28日

上高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县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状况,增强公民公共卫生意识,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

第四条  每年4月为本县“爱国卫生月”。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五为本县的“全民卫生日”。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爱卫会),是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

(三)动员、协调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农村改厕工作;

(四)参与组织实施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单位活动;

(五)开展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县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共性任务:

(一)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健全,有分管领导、专兼职人员,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有相应的工作经费。

(二)坚持单位“门前三包”制度,建立内部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单位内外部环境卫生整洁,卫生设施完善。

(三)按照要求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四)规范单位职工食堂管理,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各项设施符合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个人卫生良好。

(五)有效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四害”密度符合国家标准。

(六)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月、全民卫生日、节假日义务劳动及公益活动;积极履行成员单位义务,配合开展好其它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业务职能:

(一)县委宣传部(含文明办)负责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志愿服务活动。指导上高之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全县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卫工作宣传报道工作;督促各新闻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市民卫生意识,倡导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二)县发改委负责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县工信局负责协调除害防病、环境治理、控制疫情、灾情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调度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企业职业病防治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县城管局负责对城区环境卫生及环卫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各乡镇(街道)环境卫生及环卫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城镇的市容环境治理,拟定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发展战略和规章并指导实施,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执法监督检查,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协助城区街道社区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对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和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县公安局负责对爱国卫生管理中出现的违法案件依法查处;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及重大疫情防治工作。

(六)县交警大队负责抓好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设施维护工作,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七)县民政局负责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支持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政策,支持相关社会组织依法注册登记,做好社会组织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性行业的卫生防病、健康教育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八)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建筑工地管理,做好围挡作业,文明施工,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小区卫生管理制度,配合社区开展物业管理小区卫生保洁日常考评,促进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小区公共环境灭鼠、灭蚊蝇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将其工作纳入物业管理达标考核范围。组织、指导、督查下属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

(九)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以及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负责开展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组织推动全县镇、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负责落实下属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十)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解决跨地域、跨部门以及跨领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公共交通、出租车的卫生管理工作,改善乘车环境,抓好镇(乡)村公路清扫保洁以及两侧绿化带管理养护工作,全面提升交通运输环境。

(十二)县公路分中心、有关乡镇(街道)按照爱国卫生工作要求规范管理,抓好所管养的国省干线公路环境卫生整治,种植花草树木,加大道路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洁力度,营造整洁的公路环境。

(十三)县农业农村局、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做好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养殖业的废弃物及其它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做好农田、粮店(库)等重点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落实防鼠设施,确保“四害”密度达标。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非法鼠药的生产、销售。与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血吸虫病、地方病和人、畜共同患病等的防治工作。

(十四)县水利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预防控制涉水性地方病、寄生虫病的发生和传播。

(十五)县财政局负责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专项经费。

(十六)县商务局负责督促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内部卫生管理,发生重大疫情、灾情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十七)县市监局负责依法把好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监督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协助职能部门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设立必要的卫生基础设施和建立卫生保洁制度以及开展环境治理;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强化诚信自律,督促落实卫生配套设施和卫生管理制度;协助职能部门督促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影响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十八)县教体局负责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改善学校教学、生活和卫生设施条件,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十九)县文广新旅局负责指导监督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和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指导和协调全县健康教育卫生知识的宣传和影视作品创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活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单位公共卫生和防病管理;加强对全县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单位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全县旅游公厕的监管工作。

(二十)县卫健委负责贯彻实施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负责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监测和科学研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做好社区、学校、行业的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控烟工作。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垃圾、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公共卫生建设,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协助有关部门对抗灾、防治重大疫情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与紧急调度。

(二十一)县全民健身促进中心负责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推动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加强对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锻炼素养教育,开展运动健身知识科普活动,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二十二)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县行政中心区域内各县直机关单位日常爱国卫生工作,加强机关公共卫生和防病管理;制定县直机关爱国卫生有关制度和标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改善办公和生活环境,提高干部职工的卫生素养和健康水平。

(二十三)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负责动员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所在地区和单位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各项国家法律和卫生法规,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妇女和青少年健康体质,保障妇女和青少年身心健康。

(二十四)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加强爱国卫生和防病宣传工作,针对群众关心的卫生保健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有效的舆论监督。

(二十五)汽运公司负责做好站内外环卫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在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开展控烟活动和健康教育宣传,做好站内食品商店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驻县、县直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履行爱国卫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和保持公共场所、大街小巷及室内外的卫生整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地倒垃圾、废土、污水、粪尿和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杂物;不准损坏园林绿地设施和公共卫生设施;在县步行街、主干道和公共场所禁止随地痰。

第九条  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月、“全民卫生日”和其它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清除孳生地,达到国家规定的预防控制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等易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实施预防控制,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加强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城区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实行禁烟的场所,必须有明显的禁烟标志。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应当带头做好控烟工作。

第十二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除外。城区内饲养犬,应当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群众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落实各项爱国卫生制度,做好以街道(巷)绿化、美化、卫生保洁、开展健康教育、改厕、整治环境卫生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卫生城镇创建活动。

第十四条  县爱卫会通过多种形式督促乡镇、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爱卫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应当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爱卫办备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销售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名称、生产许可证、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厂名、厂址等;鼠药、灭鼠毒饵的包装上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毒药、灭鼠毒饵必须有警戒色。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逐年增加。

第十八条  县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系统。各部门、各系统应把有关的目标和要求纳入各自的工作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企业升级、评选文明单位应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内容。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未按期、按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或者在爱国卫生工作评比、检查中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县、乡镇、社区爱卫组织可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限期改正、取消荣誉称号等处理,或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位拒不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公然侮辱、威胁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对监督人员、举报人员进行殴打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

上高县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

第三条  上高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行“单位负责、社会监督、限定场所、依法管理”的原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各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禁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教育、艺术等各类培训机构;

(二)公共体育馆、艺术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档案馆等;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会场、办公室;

(四)商场超市(含室内市场)、各粮食购销公司、银行、储蓄所;

(五)在城市内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车站候车室;

(六)医疗卫生机构;

(七)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幼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吸烟场所。

第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属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处理的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五)及时劝阻吸烟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第六条  每个公民有下列权利: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监督公共场所所属单位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县爱卫会或其委托单位进行举报。

第七条  烟草制品销售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难以判断年龄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八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第十条  健康教育场所、电视台等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开展全县无烟单位评选活动,由县爱卫会组织,县爱卫办负责对申报的无烟单位进行审查考核。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和吸烟者,由县爱卫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单位和吸烟者,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规予以处理;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对阻碍控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非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禁止吸烟场所,制定制度,做好控制吸烟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2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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