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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高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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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上高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7日

上高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工作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实现“对接宜春中心城,争创中部百强县”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上高篇章。

三、县政府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清正廉洁。

第二章  党的领导

四、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把讲政治作为第一位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一切工作都从政治上考量、在大局下行事,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五、切实强化理论武装。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全面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核心要义、实践要求,对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做到第一时间传达学习、第一时间安排部署、第一时间贯彻落实。持续加强集体学习、专题研讨和专题培训,学出新境界、新担当、新追求,将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做好全县政府工作的强大动力、管用举措和务实成效。

六、坚决贯彻党的决定。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始终牢记“三个务必”,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县委工作要求,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高效落实。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七、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落细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切实强化党内监督,增强斗争精神,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的行为。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制度,自觉加强党性锤炼。要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话语权。

第三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八、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九、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县长离上出差、出访、考察、学习、休假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十、县政府要认真落实“三新一高”要求,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动上高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效。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产业链链长制,聚焦首位产业、主攻产业、新兴产业,着力完善产业链条、强化产业配套、打造产业集群,做大做强工业经济。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夯实粮食安全基础,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全力打造现代农业强县。推动商贸消费、文旅产业提质增效,持续加大扩内需、促消费工作力度,做实做旺旅游产业,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抢抓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中国(宜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机遇,加快对外开放平台建设,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资源使用效益。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的政治责任,科学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政府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防控、应急管理、社区治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科学有效防灾减灾救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上高。

(四)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聚焦教育、医疗、养老、就业、住房等群众关切,不断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繁荣发展社会事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五)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落实河长制、林长制及矿山督察长制度,加大执法整治力度,持续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可持续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二、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要求,县政府及各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要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落实政治谈话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规矩意识。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宣讲和解读,常态化开展“政府部门开放月”活动,扩大政务开放参与,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建议,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便民热线工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认真落实重点信访包案和接访工作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着力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六、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八、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邀请人武部未担任县委常委的主要领导同志,人大常委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和政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出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以及拟报县政府同意、以县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九、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至少于会议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由县长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长审定。与会人员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内容。

二十一、县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县长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县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长、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与议题相关的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只安排牵头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其他参会单位安排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一般不要求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受县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可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的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县长审定。

二十二、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要履行请假手续,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县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出席分管领域外的会议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县长同意后实施。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查后,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并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审批。县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规范和程序,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收文办理。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公文应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收文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拟提请县委审议、县委议事协调机构研究讨论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并经县长同意。

二十五、县政府各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

县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二十八、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县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涉及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报请县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内部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报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县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公文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县长阅批,时间紧急的可同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阅批。

二十九、县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查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报县长签发;

属县政府工作范畴、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其中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以及报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由县长签发。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县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其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不得报送县政府。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未经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文。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除涉密文件、内部文件、明电以及内容敏感重要的公文外,一般性公文和简报资料实行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一、县政府要带头把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协调推进,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措施,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策举措落到实处。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要定期向县委报告经济运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对县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要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三十三、要坚持问题导向与效果导向相结合,充分发挥督查“利剑”和考核“指挥棒”作用,不断改进督查方式方法,优化完善“互联网+督查”办理机制、领导批办事项和重点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综合采用现场督办、随机抽查和“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督帮一体”,注重调查研究,既要协调帮助解决现实存在的急难愁盼问题,也要从制度上政策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三十四、统筹规范督查检查,严格执行计划和备案管理,凡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开展,确需开展的按程序报批。严格控制督查检查频次和时限,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未经批准,县政府部门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县性督查检查事项,不得擅自开展政府督查。

三十五、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统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工作,健全核查复验、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督查激励等制度,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多措并举、贯通协调的督查落实工作格局。

第八章  工作纪律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坚守纪律规矩红线底线,始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主动担当作为,全面提升执行效能。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县委请示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以及超出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调查研究、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及县委规定要求,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县政府主要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随行调研部门单位控制在3个以内,县政府分管领导考察调研随行部门单位控制在2个以内。县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一般安排集体乘车,调研地区不得加派车辆随行。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三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县外出,应事先向县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告或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应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报请县长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县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四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落实办公用房、住房保障、公务用车、公务交通、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四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章  自身建设

四十二、县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分类分专题开展学习,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理论素养、政策水平、专业能力和实践本领。

四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决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提出对策建议。调查研究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真正做到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帮助解决问题。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经过研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治思维,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和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四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数字政府建设,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夯实基础平台,整合数据资源,推进应用场景建设,打通“数字壁垒”,串联“信息孤岛”,加快技术融合、业务融合、 数据融合,推动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四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对打着领导旗号办事的人,各部门一律不准接待,不准提供帮助。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四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章  附  则

四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3月13日县政府印发的《上高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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