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市级抽检计划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上高县4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自消毒餐饮具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上高县龍江碧景大酒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茶杯(自行消毒餐具)
抽样日期:2024-05-14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高县龍江碧景大酒店使用的餐饮具经抽样检测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高县皇元大酒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骨碟(自行消毒餐具)
抽样日期:2024-05-14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高县皇元大酒店使用的餐饮具经抽样检测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高县迎宾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骨碟(自行消毒餐具)
抽样日期:2024-05-14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高县迎宾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饮具经抽样检测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高县龍江映月大酒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1、饭碗(自行消毒餐具)
抽样日期:2024-05-14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高县龍江映月大酒店使用的餐饮具经抽样检测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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