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企业一生事...................................... 1
一、企业开办.................................. 1
1.国有企业新设、变更、注销等产权登记管理... 1
2.民办学校申请设立......................... 4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7
4.旅行社营业网点备案登记.................. 12
5.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5
6.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20
7.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25
8.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29
9.分公司设立登记.......................... 33
10.合伙企业开业登记....................... 37
11.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41
12.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44
13.养老机构备案........................... 48
二、企业纳税................................. 52
1.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52
2.委托代征报告............................ 55
3.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59
4.出口退(免)税备案...................... 63
5.企业所得税优惠.......................... 67
6.企业所得税申报.......................... 71
7.出口退(免)税办理...................... 75
8.附加税(费)申报.......................... 79
9.发票缴销................................ 82
10.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86
11.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90
12.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94
13.发票领用............................... 98
1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101
15.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 104
16.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108
17.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12
18.发票验(交)旧........................ 116
19.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119
20.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122
2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26
2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129
23.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133
24.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138
25.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142
26.《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148
27.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52
28.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155
29.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159
30.资源税申报(企业纳税人)............... 163
31.税收减免备案.......................... 168
三、企业证照................................ 172
1.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172
2.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 177
3.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 183
4.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188
5.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193
6.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 197
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申请)................................... 202
8.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 207
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新办....... 212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延续...... 217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变更...... 221
1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首次).............. 226
1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231
1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证).............. 235
15.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240
1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244
1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49
1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首次)............... 252
1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256
2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260
2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 263
2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67
23.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271
24.省内跨设区市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275
25.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许可.............. 281
27.主要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86
28.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 292
29.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297
30.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301
四、企业注销................................ 305
1.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305
2.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309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313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 319
5.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324
6.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328
7.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334
8.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338
9.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注销登记............... 343
10.有限责任公司简易注销登记.............. 347
1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352
12.非公司企业法人简易注销登记............ 355
企业一生事
一、企业开办
1.国有企业新设、变更、注销等产权登记管理
一、事项名称
国有企业新设、变更、注销等产权登记管理
二、设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2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需县委、县政府同意; 2.符合《公司法》设立、变更或注销条件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县委、县政府的批复报告
五、办理流程
预约:0795-2509482
申请:接收机构:上高县国资办产权管理股 地址:上高县新行政综合大楼0653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受理:到国资办产权管理股提交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办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出具《关于设立、变更或注销xxx国有企业的批复》,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电话咨询:0795-2509482
办理结果:出具《关于设立、变更或注销xxx国有企业的批复》。
送达方式:是否现场领取:是 领取地址:上高县新行政综合办公大楼国资办产权管理股0653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新行政综合办公大楼国资办产权管理股0653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产权管理股
窗口地址:上高县清莲路9号新行政综合办公大楼0653室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咨询方式:0795-2509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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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办学校申请设立
一、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申请设立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令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5.符合相关法律发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申请报告:纸质材料原件3份
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纸质材料原件3份
学校办学章程:纸质材料原件3份
学校管理制度:纸质材料原件3份
主要办学人员证件:纸质材料原件3份
拟聘教职工花名册:纸质材料原件3份
资信证明
公证协议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接收机构:上高县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股 地址:上高县镜山大道11号 上高县教育体育局302室基础教育股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实人认证:不需要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查询或电话咨询0795-2509837
办理结果:颁发《办学许可证》。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镜山大道11号 上高县教育体育局302室基础教育股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镜山大道11号 上高县教育体育局302室基础教育股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股
窗口地址:上高县镜山大道11号 上高县教育体育局302室基础教育股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咨询方式:0795-250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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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规章 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场所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纸质材料原件1份
办学许可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教育机构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医疗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会员花名册: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2511730
申请:接收机构名称:上高县民政局民管办 地址:上高县行政综合办公大楼(民政局)0122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随即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制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出不予批准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0795-2511730
办理结果: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送达方式: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综合办公大楼(民政局)0122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综合办公大楼(民政局)0122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民政局民管办
窗口地址:上高县行政综合办公大楼(民政局)0122室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咨询方式:0795-251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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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行社营业网点备案登记
一、事项名称
旅行社营业网点备案登记
二、设定依据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设立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人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人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人业务经营的需要。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基本情况登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设立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设立社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旅行社分社的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高县文广新旅局市场监督管理股 接收地址:上高县敖山大道15号文广新旅局4楼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通过拨打电话(0795--2512113)查询事项办理情况
办理结果: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长期有效。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敖山大道15号文广新旅局4楼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敖山大道15号文广新旅局4楼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文广新旅局市场监督管理股
窗口地址:上高县敖山大道15号文广新旅局4楼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咨询方式:0795-25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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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一、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十六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批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的条件,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纸质材料原件1份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住所使用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9:00-17:00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进行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办理结果:颁发《营业执照》。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9:00-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9:00-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十二、“码”上知更多
6.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事项名称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四条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四、办理材料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公司章程:纸质材料原件1份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
股东(发起人)的身份证(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董事、监事和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住所使用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身份证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9:00-17:00
受理:符合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进行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工作时间:9:00-17:00
办理结果:颁发《营业执照》。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9:00-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9:00-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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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一、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企业住所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受理:符合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进行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办理结果:颁发《营业执照》。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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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事项名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的条件,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复印件1份
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进行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办理结果:颁发《营业执照》。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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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事项名称
分公司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分公司的名称符合国家规定;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属于分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四、办理材料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受理:符合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进行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办理结果:颁发《营业执照》。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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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伙企业开业登记
一、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开业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四)合伙协议;(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受理:符合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进行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可通过江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p://wsdj.jxaic.gov.cn/zxlogin)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颁发《营业执照》。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十二、“码”上知更多
11.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四、办理材料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A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原件正、副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A4)
新住所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A4)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A4)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A4)
新《章程》: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A4)
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接收申请的 机构" 上高县民政局民管办 接收地址 上高县行政综合办公大楼(民政局)0122室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真实性
审查:真实性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真实性
制证发证:真实性
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真实性
办理结果:真实性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综合办公大楼(民政局)0122室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综合办公大楼(民政局)0122室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民政局民管办
窗口地址:上高县行政综合办公大楼(民政局)0122室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2511829
咨询方式:0795-251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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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一、事项名称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 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砂浆)布点规划; 2、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 3、符合本地资源、环境、经济发展及市场需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接收申请的机构: 县工信局 接收地址: 上高县行政综合大楼(清莲路9号)3楼314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核发《XXX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设立的许可通知书》;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XXX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设立的许可通知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电话查询:0795-2511359
办理结果:核发《XXX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设立的许可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建设,批复事项自行失效,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批复。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综合大楼(清莲路9号)3楼314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综合大楼(清莲路9号)3楼314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县工信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行政综合大楼(清莲路9号)3楼314室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咨询方式:0795-251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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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养老机构备案
一、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备案
二、设定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第48号令)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49号令)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养老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及备案材料(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明),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许批准
四、办理材料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A4)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 证明:复印件2份(A4)
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2份(A4)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2份(A4)
食品药品经营许可 证明:复印件2份(A4)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备案承诺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养老床位数量: 9.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0.联系人: 联系方式: 11.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2.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13.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4.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5.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随即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备案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核发《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上高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福利股,上高县人民政府119办公室 0795-2502462 工作日8:00-12:00,14:30-5:30
办理结果:核发《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送达方式:当场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当场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5: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福利股
窗口地址:上高县人民政府119办公室
十一、联系电话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咨询方式:0795-2502462
十二、“码”上知更多
二、企业纳税
1.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一、事项名称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第一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A4)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0795-2515166 预约网址: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jsp/index.jsp ,网上预约。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网络提交:
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jsp/index.jsp
受理:(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实人认证: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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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代征报告
一、事项名称
委托代征报告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四条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四条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人员,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在税款解缴期内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委托代征报告,并解缴税款。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A4)
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格: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0795-2515166 预约网址:
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jsp/index.jsp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网络提交:
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jsp/index.jsp
受理:(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实人认证: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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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一、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纸质材料原件2份(A4)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0795-2515166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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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退(免)税备案
一、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受理的条件 1、纳税人均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2、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A4)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接收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沿江中路18号)3楼 工作时间:9:00-17:00(非工作日期间,可提前预约)
受理:纳税人可登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jsp/index.jsp)提交申请,网上自动生成《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纳税人如实填写完整即可受理。
审查: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填写信息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纳税人填写完整《税收优惠备案登记表》后,即可提交,系统将即时生成备案,纳税人可自行打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制证发证:系统完成备案后,纳税人可自行打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电话查询:0795-2515166,0795-2511660
办理结果:纳税人可自行打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领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沿江中路18号)3楼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0795-2511660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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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23号)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512号) 第四十三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受理的条件 1、纳税人均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2、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五、办理流程
预约:网络预约地址:
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jsp/index.jsp
申请: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接收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沿江中路18号)3楼 工作时间:9:00-17:00(非工作日期间,可提前预约)
受理:纳税人可登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jsp/index.jsp)提交申请,网上自动生成《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纳税人如实填写完整即可受理。
审查: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填写信息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纳税人填写完整《税收优惠备案登记表》后,即可提交,系统将即时生成备案,纳税人可自行打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制证发证:系统完成备案后,纳税人可自行打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电话查询:0795-2515166,0795-2511660
办理结果:纳税人可自行打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沿江中路18号)3楼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0795-2511660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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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申报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3、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不予批准的条件】 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受理。
四、办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五、办理流程
预约:0795-2515166,0795-2511660
申请: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接收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沿江中路18号)3楼 工作时间:9:00-17:00(非工作日期间,可提前预约)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由工作人员现场指导申请人进行更正,更正完整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实人认证: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办税人员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电话查询:0795-2515166,0795-2511660
办理结果:《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沿江中路18号)3楼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0795-2511660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7.出口退(免)税办理
一、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办理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一条、第二条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 2.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不予受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四、办理材料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纸质材料原件2份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纸质材料原件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纸质材料原件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纸质材料原件2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纸质材料原件2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0795-2515166,0795-2511660
申请: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接收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沿江中路18号)3楼 工作时间:9:00-17:00(非工作日期间,可提前预约)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由工作人员现场指导申请人进行更正,更正完整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实人认证:前台窗口受理业务时,办税人员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电话查询:0795-2515166,0795-2511660
办理结果:《税务事项通知书》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沿江中路18号)3楼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0795-2511660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8.附加税(费)申报
一、事项名称
附加税(费)申报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四、五条 四、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五、各项非税收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第三条 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相关非税收入。申报和缴纳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根据纳税规范,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都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纸质材料原件2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2515166,0795-2511660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接收地址: 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沿江中路18号)3楼 【网络提交】 网址: 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信函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接收地址: 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沿江中路18号)3楼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0795-2511660
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0795-2511660查询
办理结果:系统申报成功的提示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结办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0795-2511660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9.发票缴销
一、事项名称
发票缴销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需缴销的发票: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2515166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将剪角处理后的空白发票退还纳税人。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2515166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10.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一、事项名称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存在客观原因,属于下列情形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2515166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2515166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960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11.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一、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二、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2.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预约:【电话预约】0795-2515166 【网络预约】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网络提交】 网址: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需要进行实人认证: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大厅1-8号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送达方式: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2.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反馈给纳税人. 3.支持快递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2.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反馈给纳税人. 3.支持快递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12.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一、事项名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条第一款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九条第一款 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B类,2018年版)》:纸质材料原件2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0795-2515166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13.发票领用
一、事项名称
发票领用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第四十六条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三、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0795-2515166或网上预约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将核对无误的发票发放给纳税人。发放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时,需将发票数据写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对于领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只发放发票电子数据。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1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一、事项名称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第八条 八、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附件2)、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国内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办退税申报。 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复印件2份
电子数据: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为2515166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2515166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15.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
一、事项名称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三条第(六)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附件1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9),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及电子数据:复印件1份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及电子数据:复印件1份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及电子数据: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2515166
申请: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日推行延时服务,电话预约2515166
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2512960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将备案数据反馈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2515166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税务局税政股办公室
窗口地址:江西省上高县敖山大道20号上高县税务局3楼税政股办公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960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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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一、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第一款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B类,2018年版)》:纸质材料原件2份(A4)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0795-2515166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17.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一、事项名称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纸质材料原件1份
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1份
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0795-2515166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或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上加盖印章,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18.发票验(交)旧
一、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三、申请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0795-2515166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完成发票验旧。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19.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一、事项名称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首次核定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2515166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税务局税政股办公室
窗口地址:江西省上高县敖山大道20号上高县税务局3楼税政股办公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960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20.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一、事项名称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纸质材料原件3份(A4)
经办人身份证件
五、办理流程
预约:电话预约:0795-2515166 网络预约:
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网络提交】 网址: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需要进行实人认证: 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大厅1-8号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验证通过的,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验证未通过的,应告知纳税人未通过验证的原因;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送达方式: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反馈给纳税人. 3.支持快递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反馈给纳税人. 3.支持快递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2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一、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纸质材料原件2份(A4)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A4)
五、办理流程
预约:电话预约:0795-2515166 网络预约: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网络提交】 网址: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需要进行实人认证: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大厅1-8号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验证通过的,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验证未通过的,应告知纳税人未通过验证的原因;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送达方式: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2.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反馈给纳税人. 3.支持快递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2.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反馈给纳税人. 3.支持快递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2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一、事项名称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规范性文件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三、申请条件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复印件1份(A4)
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复印件1份(A4)
《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复印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0795-2515166或网上预约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23.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一、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三、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四、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二)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三、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方式多样化,提供多部门联合办理和“电子登记”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多种选择和便利;另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手续简便化,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只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对,收取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理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提高办理效率。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力求即来即办的同时,应当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在税务登记环节采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地址、公司章程、商业合同和协议等数据信息,并在后续的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环节及时采集、补充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加强对税务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并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0795-2515166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将备案数据反馈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税务局税政股办公室
窗口地址:江西省上高县敖山大道20号上高县税务局3楼税政股办公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960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24.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一、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纸质材料原件2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0795-2515166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 年版)》及附表上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税务局税政股办公室
窗口地址:江西省上高县敖山大道20号上高县税务局3楼税政股办公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960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25.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一、事项名称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各省国税局应在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按照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要求,以方便纳税人、利于税收管理为原则,进一步细化流程、明确时限、简化资料、改进服务。三、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二)删去第一条第三款:“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三)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四)将《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省国税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机关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复印件1份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复印件1份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1-86650810 网络预约地址: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jsp/index.jsp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江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接收地址: 南昌市红谷南大道45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大厅1-8号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日推行预约电话
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1-8665081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南昌市红谷南大道45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大厅1-8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日预约电话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南昌市红谷南大道45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大厅1-8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日预约电话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税务局税政股办公室
窗口地址:江西省上高县敖山大道20号上高县税务局3楼税政股办公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960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26.《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一、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已办理“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获取的市场监督管理等登记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进行补充更正。 已办理“‘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信息报告”的纳税人,若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变更信息。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号码 0795-2515166 网络预约地址 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jsp/index.jsp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网络提交】 网址:
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jsp/index.jsp
受理: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不全、不准或需要更新的信息予以补正。
实人认证:需确保为申请人本人办理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27.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三、申请条件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1-86650810 网络预约地址: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jsp/index.jsp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江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接收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南大道45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大厅1-8号窗口
【网络提交】 网址:
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jsp/index.jsp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日推行延时服务,预约电话为0791-86650810
受理: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1-8665081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增值税普通发票》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南昌市红谷南大道45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大厅1-8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日推行延时服务,预约电话为0791-8665081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南昌市红谷南大道45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大厅1-8号窗口。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日推行延时服务,预约电话为0791-8665081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28.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一、事项名称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应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纸质材料原件2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0795-2515166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税务局税政股办公室
窗口地址:江西省上高县敖山大道20号上高县税务局3楼税政股办公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960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29.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一、事项名称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二、设定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选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纸质材料原件2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号码 0795-2515166 网络预约地址 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jsp/index.jsp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网络提交】 网址:
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jsp/index.jsp
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前台办理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30.资源税申报(企业纳税人)
一、事项名称
资源税申报(企业纳税人)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申请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契税纳税申报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0795-2515166 网络预约地址: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jsp/index.jsp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网络提交】 网址:
http://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jsp/index.jsp
受理:(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5-2515166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5-2515166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预约延时服务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高县第一税务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1297
十二、“码”上知更多
31.税收减免备案
一、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三、申请条件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 393 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 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办理材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人可登录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纳税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就近到各县(市、区)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jiangxi.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受理:线上办理的,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的相关材料直接进入后台系统。 线下办理的,由“收件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相关业务模块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审查:通过异地代收代办渠道的,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录入完成办理结束。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制证发证:办理结束后,在《税务资格备案表》或《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非 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 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实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0799-7552249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税务资格备案表》或《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非 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 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送达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法定节假日 9:00-11:30 13:3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办税服务厅
窗口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66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三、企业证照
1.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事项名称
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1 份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文件: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食品经营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布局图: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网络提交】 网址:
http://218.87.21.74/jyxk/jyxkqy 【工作时间】 窗口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全年均可。http://218.87.21.74/jyxk/jyxkqy
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一)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三)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五)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一)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制证发证:(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或登录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址:http://218.87.21.74/jyxk/jyxkqy)查询。
办理结果: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
送达方式:1.窗口领取。领取地址:;工作时间:(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窗口领取。领取地址:;工作时间:(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2.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事项名称
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食品经营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布局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纸质材料原件1份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网络提交】 网址:
http://218.87.21.74/jyxk/jyxkqy 【工作时间】 窗口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全年均可。
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申办人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放《补正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一)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三)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五)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一)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制证发证:(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不变。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或登录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址:http://218.87.21.74/jyxk/jyxkqy)查询。
办理结果: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送达方式:1.窗口领取。领取地址:工作时间:; 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窗口领取。领取地址:工作时间:; 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3.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事项名称
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
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声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网络提交】 网址:
http://218.87.21.74/jyxk/jyxkqy 【工作时间】 窗口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全年均可。
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申办人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放《补正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一)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三)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五)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一)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制证发证:(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或登录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址:http://218.87.21.74/jyxk/jyxkqy)查询。
办理结果: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5年。
送达方式:1.窗口领取。领取地址:工作时间:; 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窗口领取。领取地址:工作时间:; 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4.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事项名称
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网络提交】 网址:
http://218.87.21.74/jyxk/jyxkqy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内予以受理,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申办人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放《补正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公开声明《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或者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证损毁。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核实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证发证:(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二)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 - 或登录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址:
http://218.87.21.74/jyxk/jyxkqy)查询。
办理结果: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送达方式:1.窗口领取。领取地址:;工作时间:;(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窗口领取。领取地址:;工作时间:;(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5.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事项名称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2.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3.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4.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材料原件1份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网络提交】 网址:
http://218.87.21.74/jyxk/jyxkqy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以受理,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申办人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放《补正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法人代表(业主或负责人)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二)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四)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证发证:作出准予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官网公示注销信息。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可拨打电话:07 - 或登录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址:
http://218.87.21.74/jyxk/jyxkqy)查询。
办理结果: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址:
http://218.87.21.74/jyxk/jyxkqy)公示注销信息
送达方式:结果公示:登录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址:http://218.87.21.74/jyxk/jyxkqy)查看办理结果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结果公示:登录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址:http://218.87.21.74/jyxk/jyxkqy)查看办理结果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6.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
一、事项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2017修正)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2017修正)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一)申报材料齐全;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原批件遗失或破损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证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申请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 :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 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当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制证发证:核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 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办理结果:核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与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窗口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21558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申请)
一、事项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2017修正)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2017修正)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一)申报材料齐全;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配套人员符合以下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2)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3)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4)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5)具备适合产品生产特点、满足产品生产需要、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设备;(6)具有产品检测能力。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生产工艺流程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
净化车间检测报告或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企业卫生管理组织结构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生产产品目录: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生产产品标签说明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委托检测协议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国家卫生部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 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当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制证发证 核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 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办理结果:核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4年。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窗口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21558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8.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
一、事项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
二、设定依据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2017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2017修正)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一)申报材料齐全;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配套人员符合以下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2)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3)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4)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5)具备适合产品生产特点、满足产品生产需要、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设备;(6)具有产品检测能力。(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生产工艺流程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
检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培训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生产人员健康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产品目录:纸质材料原件1份
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净化车间检测报告或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卫生监督意见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 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当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制证发证:核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 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办理结果:核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4年。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窗口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21558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新办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新办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6、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的条件,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纸质材料原件1份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
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提交材料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电话咨询 0795-2513621
办理结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直接领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窗口地址:上高县行政综合大楼(清莲路9号)650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03628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延续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延续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7.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的条件,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纸质材料原件1份(A4)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直接申请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电话咨询 0795-2513621
办理结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窗口地址:上高县行政综合大楼(清莲路9号)650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03628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变更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变更
二、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的条件,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提交材料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电话咨询 0795-2513621
办理结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八、办理时间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650室
窗口地址: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03628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1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首次)
一、事项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首次)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7〕6号)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规范; 3、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
表: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制、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
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纸质材 料原件 1 份
供水单位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水处理工艺流程
图以及管网平面布局图: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卫生设施的配置情况: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制水、净水及消毒设备清单: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供水单位自检设备、自检项目清单:纸质材料原件1份
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或委托检测协议书:纸质材料原件1 份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电话:0795-2521558 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制证发证:《卫生许可证》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电话:0795-2521558 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办理结果:核发《卫生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4年。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窗口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21558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1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一、事项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7〕6号)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 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 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 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 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规范; 3、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制、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卫生监督意见书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报告书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夏令制 周一至周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和平路15号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制证发证:《卫生许可证》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电话查询:0795-2521558
办理结果:核发《卫生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4年。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窗口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21558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1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证)
一、事项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证)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7〕6号)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规范; 3、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补证申请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原证作废公告(登报公示)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制证发证:《卫生许可证》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办理结果:核发《卫生许可证》,与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窗口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21558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15.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一、事项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7〕6号)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规范; 3、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制证发证:《卫生许可证》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办理结果:核发《卫生许可证》,与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窗口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21558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1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一、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二、设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验收;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不予批准的条件】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材料
《江西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协议:纸质材料原件1份
垃圾处理场(厂)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和环保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企业法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材料,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现有人员名册(包括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信息等):复印件1份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工艺运行、设备、财务、安全、检测、计量等)作业质量规范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材料:复印件1份
生活垃圾处置主要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证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A4)
主要技术方案及检测、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纸质材料原件1份
在线监测系统与市、区主管部门联网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2520247
申请:窗口提交。
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材料接收凭证》;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审批决定负责人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的决定。1.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审查通过决定书,并打印批文或证照。2.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制证发证:制作行政许可批文
实人认证: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电话查询0795-2520247
办理结果:《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送达方式: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单到窗口领取证件。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单到窗口领取证件。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环卫所
窗口地址:上高县友谊路56号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20247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1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三十七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2)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安全要求;(3)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4)已按照规定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从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相应从业限制情形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经营场所及生产车间、保管库房平面图和房屋安全鉴定书和消防意见书
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纸质材料原件1份
辖区派出所的审核意见: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二楼) 接收地址 :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7:00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0795-2529124
办理结果: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有效,逾期作废。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沿江中路18号)二楼公安窗口。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沿江中路18号)二楼公安窗口。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7:0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1397057256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1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首次)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首次)
二、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8〕2号)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 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 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 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 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条 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规范、齐全; 3.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场所标准规范等要求,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
公共场所地址平面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 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制证发证:核发《卫生许可证》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办理结果:核发《卫生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4年。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窗口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21558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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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8〕2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条 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规范、齐全; 3.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场所标准规范等要求,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 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制证发证:核发《卫生许可证》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办理结果:核发《卫生许可证》,与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窗口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21558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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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二、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条 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8〕2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规范、齐全; 3.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场所标准规范等要求,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 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制证发证:核发《卫生许可证》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 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办理结果:核发《卫生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4年。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窗口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21558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2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证)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8〕2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规范、齐全;3.已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因原许可证遗失或破损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
《卫生许可证》: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 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现场作出予以许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制证发证:核发《卫生许可证》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电话:0795-2521558
办理结果:核发《卫生许可证》,与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卫计委窗口 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卫生监督所
窗口地址:上高县和平路15号三楼办公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21558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2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三十六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2)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安全要求;(3)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4)按照规定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关于请求审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报告书(表)》的请示:纸质材料原件1份
提供房屋装修、建筑单位资质证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安全合格证明、上级性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统一投入使用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房屋财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建筑物内部设施平面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安全管理制度:纸质材料原件1份
闭路电视监控合同书、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合同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上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接收地址:上高县锦宁路19号 工作时间: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符合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核发许可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条件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0795-2529124
办理结果: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长期有效。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锦宁路19号上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302室 工作时间: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锦宁路19号上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302室 工作时间: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窗口地址:上高县锦宁路19号上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302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29124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23.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一、事项名称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公司章程,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现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1份
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2587787
申请:接收机构:上高县港航管理所 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7楼703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拨打电话0795-2587787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7楼703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7楼703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港航管理所
窗口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沿江中路18号)7楼703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87787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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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省内跨设区市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事项名称
省内跨设区市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9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3)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符合规定要求;(4)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5)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3)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4、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符合规定要求;(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申请的需提供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个人申请的只需提供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申请的需提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证书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0795-2587787
申请:接收机构:上高县港航管理所 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7楼703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拨打电话0795-2587787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同时为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7楼703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7楼703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港航管理所
窗口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7楼703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5110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25.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许可
一、事项名称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入运营的船舶应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范围相适应。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客船)运输。持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附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4、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5、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
组织机构的设置文件;公司章程
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
企业船舶名单(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舶及自有船舶运力数量)
企业海务、机务管理、船员名单(附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数量和从业资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适任证书、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与企业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船舶建造(买卖)合同(船舶要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购买的船舶原先是从事营运的需提供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证书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包括码头靠泊协议)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五、办理流程
预约:预约电话号码:0795-2587787
申请:接收机构:上高县港航管理所 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7楼703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拨打电话0795-2587787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7楼703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7楼703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港航管理所
窗口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沿江中路18号)7楼703室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87787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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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主要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
主要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草种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条: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条件】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许可,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材料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3份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纸质材料原件3份
公司章程:纸质材料原件3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纸质材料原件3份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纸质材料原件3份
公司为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3份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纸质材料原件3份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3份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纸质材料原件3份
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
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纸质材料原件3份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3份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纸质材料原件3份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3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人自行向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制证发证: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人认证: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办理进程查询:电话查询:0795-2509345
办理结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领取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农业局窗口
窗口地址:上高县沿江中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农业局窗口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09345
监督方式:0795-251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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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
一、事项名称
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二条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处方药销售审核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工作;(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及卫生环境;(五)具有符合GSP要求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六)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七)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不予批准的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
四、办理材料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纸质材料原件1份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筹建企业的文件:复印件1份
拟办企业对照开办企业验收标准细则自查总结: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办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办企业组织机构质量管理职责框架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办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拟办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
拟办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拟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拟办企业仓储设施设备目录:纸质材料原件1份
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
申请:(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一)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制证发证: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
办理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送达方式:1.窗口领取。领取地址:工作时间:(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1.窗口领取。领取地址:工作时间:(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2.邮寄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29.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一、事项名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九)经办人授权证明;(十)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四、办理材料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报材料 :纸质材料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依申请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时间:上午8:00-下午17:30
受理:符合变更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变更登记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变更登记的决定;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由工作人员换发。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实人认证:提交材料时,需要带本人身份证
办理进程查询: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办理结果:现场核发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30.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一、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二、设定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三、申请条件
一级药品零售企业: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学历,同时应配备具备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设区市级以上药监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企业营业场所面积设置标准:县(含)以上城区不少于40平方米;县(含)以上城区的车站、码头、宾馆(酒店)、学校、商业超市内等特定地域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均不少于20平方米。
二级药品零售企业: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药品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学历。县(含)以上城区的企业应配备至少2-3名包括执业药师在内的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连锁门店可不配备执业药师),县以下农村地区企业应配备至少1-2名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单体药店营业场所面积设置标准:省会城市不少于100平方米,设区市城区不少于80平方米,县城不少于60平方米,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40平方米;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设置标准:县(含)以上城区不少于60平方米,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20平方米。企业应配置能接受药监部门远程实时监控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三级药品零售企业: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同时应配备至少3-4名以上包括执业药师、主管药师在内的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连锁门店可不配备执业药师)。单体药店营业场所面积设置标准:省会城市不少于100平方米,设区市城区不少于80平方米,县城及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60平方米;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设置标准:县(含)以上城区不少于60平方米,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20平方米。企业应配置能接受药监部门远程实时监控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办理材料
筹建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原件2份、复印件1份
验收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原件2份、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依申请预约
申请:依材料申请
受理:符合变更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变更登记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变更登记的决定;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工作人员换发。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实人认证:提交材料时,需要带本人身份证
办理进程查询: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办理结果:核发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现场领取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四、企业注销
1.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清算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公章: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受理: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注销登记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注销登记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营业执照》由工作人员收回并颁发《准予注销通知书》。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告知不予注销的理由。
实人认证:提交材料时,需要带本人身份证到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办理结果:颁发《准予注销通知书》。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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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不予批准的条件】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机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伤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材料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全体合伙人承诺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注销公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公章: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受理: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注销登记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注销登记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营业执照》由工作人员收回并核发《企业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告知不予注销的理由。
实人认证:提交材料时,需要带本人身份证到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办理结果:颁发《企业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第二十五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四)营业执照;(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注销公告(内容包含《全体成员承诺书》)满45天且无异议;2、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不予批准的条件】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注销:1、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机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7、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注销公告满45天的,或公告期间有异议的。
四、办理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全体成员承诺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清算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注销公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公章: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受理: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注销登记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注销登记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营业执照》由工作人员收回并颁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告知不予注销的理由。
实人认证:提交材料时,需要带本人身份证到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办理结果:颁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第二十五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四)营业执照;(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内容包含《全体成员承诺书》)满20天且无异议;2、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不予批准的条件】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机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全体成员承诺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注销公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公章: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受理: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注销登记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注销登记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原《营业执照》由工作人员收回,核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告知不予注销的理由。
实人认证:提交材料时,需要带本人身份证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属地分局进行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办理结果:颁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5.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清算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公章: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受理: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注销登记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注销登记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营业执照》由工作人员收回并颁发《企业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告知不予注销的理由。
实人认证:提交材料时,需要带本人身份证到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办理结果:核发《企业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6.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不予批准的条件】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机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伤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无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投资人承诺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注销公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公章: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受理: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注销登记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注销登记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营业执照》由工作人员收回并颁发《准予注销通知书》。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告知不予注销的理由。
实人认证:提交材料时,需要带本人身份证到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办理结果:颁发《准予注销通知书》。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7.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五十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1)隶属企业(单位)决定撤销;(2)被依法责令关闭;(3)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4)其它原因。
【不予批准的条件】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注销: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机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四、办理材料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公章: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受理: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注销登记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注销的决定;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原《营业执照》由工作人员收回,核发《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提交材料时,需要带本人身份证到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办理结果:颁发《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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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七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不予批准的条件】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机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四、办理材料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清算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公章:纸质材料原件1份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受理: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对决定予以注销登记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注销登记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注销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营业执照》由工作人员收回并颁发《企业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告知不予注销的理由。
实人认证:提交材料时,需要带本人身份证到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办理结果:核发《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9.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纸发布注销公告(内容包含《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满45天且无异议。2、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不予批准的条件】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注销: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机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四、办理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清算报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注销公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公章: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受理: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注销登记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注销的决定;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原《营业执照》由工作人员收回,核发《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提交材料时,需要带本人身份证到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办理结果:颁发《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10.有限责任公司简易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简易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2、经营过程中未发生债务债权或已将债务债权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内容包含《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满20天且无异议。
【不予批准的条件】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机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注销公告》:纸质材料原件1份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1份
企业公章: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1份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受理: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注销登记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注销的决定;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原《营业执照》由工作人员收回,核发《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提交材料时,需要带本人身份证到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办理结果:颁发《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1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等事项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的条件,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注销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提交材料时,需要带本人身份证到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办理结果:核发《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
12.非公司企业法人简易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简易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公司企业法人;2、经营过程中未发生债务债权或已将债务债权完结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内容包含《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满20天且无异议。
【不予批准的条件】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机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注销公告》:复印件1 份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营业执照: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企业公章: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材料原件 1 份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五、办理流程
预约:不支持预约。
申请:申请地址:上高县沿江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受理:符合登记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实人认证:提交材料时,需要带本人身份证到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咨询: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电话咨询:0795-2509357
办理结果:颁发《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六、收费信息
不收费
七、结果领取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上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7:00。
八、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春夏)
8:00-12:00,14:30-17:30(秋冬),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窗口名称: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窗口地址:上高县青莲路9号上高县综合行政大楼二楼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联系电话
咨询方式:0795-2512683
监督方式:0795-2515110
十二、“码”上知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