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上府复决字〔2022〕14号
申请人:晏某
被申请人:上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7月1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7月20日收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在被处罚路段实施机动车行驶时主驾驶人系了安全带,副驾驶没有坐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7月19日16时27分上高县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民警在敖山大道敖城岗亭执勤时收到公安集成指挥平台报警(预警内容:赣CXX小型汽车从建设中路往敖山大道驶来,实施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对该车进行拦截检查时发现该车辆后排乘坐人未系安全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对驾驶人晏某(驾驶证号码:XX,准驾类型:B2D)实施乘坐人员未系安全带违法行为开具简易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有预警信息、抓拍图片、简易处罚决定书为证。
经查,2022年7月19日16时27分,位于上高县建设中路与交通路礼让行人北卡口的公路车辆智能监控设备拍摄到车牌号为赣CXX的小车存在副驾驶未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上高县交警大队民警接到公安集成指挥平台报警后,对该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检查后民警发现,该车辆后排乘坐人员未系安全带。民警当场对该车辆驾驶人处以罚款1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拍摄的图片反映的事实与现场检查确认的事实有差异时,民警以现场检查确定的事实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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