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2023年7月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宜春某公司不服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宜春某公司
被申请人: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0日,刘某某作为申请人的职工,在工作时,左手中指不慎被机器压伤。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刘某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次日向申请人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根据申请人的答复和对刘某某的询问,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上人社伤认字[2023]8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年3月6日,申请人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上高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合上高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认为:1.刘某某收到放假通知还是跑来工厂,组长告知其放假仍然没有离开。2.刘某某明知放假,仍然打开机器违规操作,这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认为:1.刘某某是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2.聊天记录显示“前端”放假,刘某某对放假人员具体范围不清楚3.刘某某上班后,在主管杨某某安排下做事。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主张并无根据,刘某某工作时受伤,符合法律认定工伤的规定,故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刘某工作时受伤的原因以及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申请人认为刘某某明知放假的安排仍然来上班,并且违规操作导致自己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故对被申请人所作的《工伤认定书》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
虽然申请人就其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工伤认定书给出了两点理由。但经调查,刘某作为申请人的职工,对自己放假一事并不清楚,且是在组长安排下开启机器工作,然后受伤。刘某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因此,刘某某工作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办案体会:
企业聘用职工为其劳动,应当履行好应尽义务,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一方面,企业要加强法律意识,一定要贯彻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为职工提供安全生产的条件;另一方面,职工入职后,企业应当积极且及时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当职工出现劳动事故等情形时,才能更好保障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事故带来的损失,维护好职工的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
要想更好化解行政争议,应当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在行政争议出现时,积极联合检察院等其他部门,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调解活动,让案件事实与其中的逻辑法理更加明晰易懂地展现在双方之间,增进双方的理解。多部门联合发力,共同为行政争议的化解出策出力,发挥好自身职能作用的同时,保障申请人和第三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让案件中各方的权益受到合法保障,做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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