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行政复议须知
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二、上高县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范围
上高县人民政府管辖以下行政复议案件:对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所需材料
(一)符合形式要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第三人每增加一名,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申请的,需载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需在载明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签名需使用水性笔或钢笔。个人申请的,本人亲笔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请携带原件供核对)。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村民小组申请的,由所在村委或者镇政府出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供相关登记证照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供核对)。
(四)申请人本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请携带原件核对)。
(五)送达回证原件复印件。
(六)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需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请携带原件供核对),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上高县行政复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行政复议办理机构:上高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上高县司法局);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地址:上高县交通路26号;
联系电话:0795-2511760 邮编:33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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