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某市2023年11月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张某不服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10月23日,张某等数十名工人分别开车或步行到某公司门口聚集讨要工程款。该市公安局认为申请人举着带有影响该公司声誉标语的木牌,用车辆堵住公司门前道路,期间虽然经人劝阻,车辆不再堵门,但仍有大量人员聚集在该公司门前道路,该行为已经扰乱了企业的秩序,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自己讨要工程款的行为有法可依。
二、裁判内容:
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索要工程款的行为方式是否合法。申请人索要工程款的行为有法可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某公司索要工程款,但是行为方式过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该公司的单位秩序,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后期执法机关和复议机构为了防止申请人与发包人、转包人矛盾激化,主动积极作为,以人为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是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化解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复议机构市司法局作出复议决定后并没有一了了之,而是本着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主动联系市疑难纠纷调解中心,邀请调解中心主任亲自上阵,负责调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帮助申请人与发包人谈判,避免矛盾升级不可遏制,维护社会的稳定。二是通过本案提升普法实效,推动依法行政。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执法机关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从维护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出发,对所有的申请人都耐心的解释了相关法律依据,说明维护合法的权益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申请人偏激的行为方式不仅不能维护权利还会带来法律的制裁。市公安局将普法融入执法过程,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后期的矛盾化解过程中,公安局积极参与,协助司法局共同完成纠纷的调解,做到了法与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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