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公司不服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工作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涉企 行政复议听证 调解 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5日,申请人江西某公司员工罗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上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6092312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罗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上人社伤认字[20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对该工伤认定工作不服,认为罗某发生交通事故路口并不是回家必经的合理路口,该事故路口只有违反交通规则逆向行驶才经过此路口,违反交通规则逆向行驶属于违法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另外,申请人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通过EMC邮寄到公司后是通知罗俊凤家属领取并拆封存在不恰当行为。于是,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在听证会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围绕事实认定、执法程序、适用法律进行质证和辩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解释了法律法规要求上下班的具体路线应符合合理性,并未要求“必经”,且“必经”的路线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法律法规只是排除了故意犯罪等几种情形下的工伤认定,对一般违法行并未排除。申请人表示对员工赔偿理解,但按照工亡标准赔偿对于企业来说负担过重。行政复议机构试图通过协商化解企业与第三人罗某家属争议,但因双方心理预期金额相差较大未能成功调解。行政复议机构对各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罗某所受伤害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要求上下班的具体路线应符合合理性,并未要求“必经”,且“必经”的路线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法律法规只是排除了故意犯罪等几种情形下的工伤认定,对一般违法行并未排除;罗某家属拆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快递单后已及时转交,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预留电话号码错误的行为属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的失误,不属于工伤认定程序的错误。综上,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听证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新增的程序机制,体现出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听证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又有助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举行听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给予申请人当面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机会,同时推动三方对话协商,积极化解行政争议,申请人虽未能与第三人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但理解了被申请人工伤认定的合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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