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不服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 案前调解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6日,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高县某美肤管理中心检查时发现一台“5D精雕仪”,仪器机身上未发现有标识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备案凭证标号等信息的铭牌,经核查该产品属于Ⅲ类医疗器械,且未依法注册,属于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2024年7月1日,市监局对上高县某美肤管理中心开出没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上高县某美肤管理中心经营者卢某某认为罚款金额过重,且其店面濒临破产,无力承担,于2024年8月15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我办接到卢某某复议申请后,当天即组织开展案前调解,充分地听取了大家的意见,最终形成一致意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上高县某美肤管理中心确实存在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且因其积极配合调查,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予以减轻处罚,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经过释法说理,当事人理解了本次行政处罚的合法合规性,但考虑到其店面濒临破产,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经从中调和,双方达成分期缴纳罚款的一致意见。最终,案件实现案前调解,袁某某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成功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阶段。
【典型意义】
坚持把非诉讼机制挺在前面,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公正高效、便民为民,行政复议调解是诠释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的最佳方式。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办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进行案前调解,充分利用调解会开展诉求沟通、法理辨析、情绪疏导,指导形成和解方案,积极促使各方意见达成一致后,让卢某某理解了行政处罚的合法合规性,彰显了法律的温情,申请人也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缓和官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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