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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高县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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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单位 收费标准
公安部门        
  中央立项 1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上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1.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2.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副。4.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副。5.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副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上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10元/本
自然资源部门        
  中央立项 2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本地区无该收费事项
  中央立项 3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中央立项 4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1.住宅类不动产:①.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8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②.异议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其他情形,4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2.非住宅类不动产:①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包括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55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②异议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其他情形,275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3.小微企业、农房一体、林权免收费。
  中央立项 5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本地区无该收费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央立项 6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 上高县城管局 末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1.2元/吨,安装在线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100mg/l以下,污水氨氮浓度10mg/l以下,标准1.2元/吨;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100-200mg/l,污水氨氮浓度10-20mg/l,标准1.8元/吨,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200-300mg/l污水氨氮浓度20-30mg/l标准2.5元/吨,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300-400mg/l污水氨氮浓度30-40mg/l标准3.2元/吨,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400-500mg/l污水氨氮浓度40-50mg/l标准4元/吨
  中央立项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赣财税〔2020〕34号 上高县城管局 城市中心城区内0.3元/日·m²            45元/m²(按用地红线四面长度,土质人行道标准宽度6米)
城市中心城区外0.15元/日·m²
水利部门        
  中央立项 12 水资源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赣财综〔2009〕4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赣水资源字〔2019〕28号 上高县水利局 地表水:0.12元/立方;地下水:0.24元/立方;水力发电:0.003元/千瓦时
  中央立项 13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财税〔2020〕58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税发〔2022〕29号 上高县水利局 0.8元/平方
林业草原部门
  中央立项 16 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财税〔2022〕50号 上高县林业局 (一)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眼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分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 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卫生健康部门
中央立项 17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赣财税〔2020〕25号,赣发改价管〔2021〕617号 上高县各预防接种单位 18元1针
人防部门        
  中央立项 1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规〔2021〕5号 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65元/平方米缴纳
十一 法院        
  中央立项 19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上高县人民法院 1万以下 50/ 1-10万 2.5%-200/10-20万 2%+300 /20-50万 1.5%+1300 /50-100万1%+3800/ 100-200万0.9%+4800 /             200-500万0.8%+6800/    500-1000万 0.7+11800 /1000-2000万0.6+21800/2000以上 0.5+4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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