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
类型 |
一级 项目 |
二级 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道依法施划设置停车泊位收费 |
停放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后开始计费,停放一小时内(含免费时间)收费2元。累计停放时间不超过3小时的,每一小时加收1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以外的部分,每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每日25元封顶。 次干道夜间22点至次日8点免费停放,背街小巷夜间20点至次日8点免费停放。 县(市)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 宜府办发〔2020〕21号 宜市发改收费〔2020〕14号 宜综行执字〔2020〕18号 |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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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及机场、车站、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博物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收费 |
一类区域:停放30分钟之内(含)免费。停放一小时以内(含免费时间)收费4元。每增加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每日24元封顶。 二类区域:停放30分钟之内(含)免费。停放一小时以内(含免费时间)收费4元。每增加一小时加收1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每日18元封顶。 三类区域:停放90分钟之内(含)免费。停放四小时以内(含免费时间)收费5元。每增加一小时加收1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每日15元封顶。 四类区域:停放90分钟之内(含)免费。停放四小时以内(含免费时间)收费4元。每增加一小时加收1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每日15元封顶。 车站、机场停车场执行一类区域收费标准。 便民中心、办事大厅、公园、游园执行三、四类区域收费标准。 县(市)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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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三)执法部门查扣车辆指定停车场停车收费 |
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当事人不承担车辆停放保管费用。如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此停放期间所发生的停放保管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摩托车(电动车)5元/辆·天,小型车10元/辆·天,中型车15元/辆·天,大型车20元/辆·天。 停放时间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的,按标准的80%收取停车费;超过3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按标准的60%收取停车费;停放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标准的40%收取停车费。最长计费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县(市)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 宜府办发〔2020〕21号宜市发改收费〔2020〕14号 宜综行执字〔2020〕18号 |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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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停车场 |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单位的停车场(泊位),鼓励对外开放,允许场地管理者收费,但需依程序报批。 小型车:4小时以内(含),收费5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连续24小时停放的,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 大中型车:2小时以内(含),收费5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连续24小时停放的,最高收费不超过25元。 摩托车、电动车 :4小时以内(含),收费2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连续24小时停放的,最高收费不超过5元。 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办事和因到医院看病、探视病人,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车辆免费。宾馆、招待所内部停车场旅客自带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县(市)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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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
二、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1. 客运代理费:客票运费总额6%~10%。 |
赣发改收费〔2019〕1031号、赣发改价调〔2018〕906号 |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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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0.5~2.5元/人,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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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三、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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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元/户。 县(市)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宜市发改价格字〔2019〕14号 |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否 |
否 |
否 |
仅制定城镇老旧小区居民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
四、电力工程安装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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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最高不得超过40元/平方米。 县(市)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宜市价格字〔2015〕2号 宜市价格字〔2015〕10号 |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
供电部门 |
是 |
否 |
否 |
仅制定新建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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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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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户表建设改造费(地表部分)740元/户。 县(市)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宜市价费〔2006〕32号 |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否 |
否 |
否 |
仅制定城镇老旧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安装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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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六、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中心城区0.95元/吨。 县(市)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宜市发改收费字〔2018〕25号 |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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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中心城区1.40元/吨。 县(市)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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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5元/月·户。 县(市)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宜市价费字〔2013〕50号 宜市发改收费〔2020〕12号 |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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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餐饮等行业0.9元/月·平方米;修理等行业0.6元/月·平方米; 普通行业0.5元/月·平方米;办公场所0.5元/月·平方米。 县(市)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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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八、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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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高层电梯住宅:1.65元/月·㎡(含电梯运行费);多层无电梯住宅:0.65元/月·㎡。 县(市)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宜市价费字〔2014〕43号 |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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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1.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1)按床位收费,每床2.5元/日;(2)按门诊病员人数收费0.1元/人次,市中心血站按献血人员、数量每人次收费0.05元; 省直管县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宜市价费〔2007〕13号 |
授权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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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4年6月,该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