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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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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更新时间:2025年2月18日)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
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减免政策规定 备注
公安部门        
  中央立项 1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①号牌(含临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拖拉机)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③号牌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拖拉机) 需要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行驶证费、驾驶证费、登记证费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自然资源部门        
  中央立项 2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中央立项 3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中央立项 4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1.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3.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4.根据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5.根据财税[2019]45号,自2019年7月1日起,(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中央立项 5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央立项 6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设市城市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中央立项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赣财税〔2020〕34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1.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04—1.5元/平方米·天,分城市类别、区域、道路登记等,具体详见赣价费字〔1994〕10号。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赣建城〔2001〕28号和赣建城〔2006〕41号。
根据赣财税〔2020〕34号,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交通运输部门        
  中央立项 8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赣交财务字〔2018〕65号,赣交财务字〔2019〕93号,赣交财务字〔2020〕40号,赣交规字〔2024〕9号 交通部门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货车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具体收取标准详见赣交财务字〔2019〕93号、赣交财务字〔2020〕40号等文件。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我省收费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详见赣交规字〔2024〕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中央立项 9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格〔2000〕1015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赣发改收费〔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8〕419号,赣发改收费〔2019〕544号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按实际使用频段区分全国区域、省级区域和地市级区域实行差异化标准。
1.公众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0万元/兆赫/年,2300-3000兆赫频段800万元/兆赫/年,3000-4000兆赫频段500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300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50万元/兆赫/年。
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万元/兆赫/年,2300-3000兆赫频段80万元/兆赫/年,3000-4000兆赫频段50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30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5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16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万元/兆赫/年,2300-3000兆赫频段8万元/兆赫/年,3000-4000兆赫频段5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3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0.5万元/兆赫/年。
2.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国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省范围内使用1万元/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元/频点。
3. 无线寻呼系统: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4. 无绳电话系统:150元/每基站。
5.电视台:省级台5万元/每套节目,市级台1万元/套节目,县级台5000元/套节目;广播电台:省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市级台5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100元/每套节目。
6.微波站:工作频率10GHz以下40元/站/MHz(发射),工作频率10GHz以上20元/站/MHz(发射);
7.卫星通信系统:空间电台50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250元/兆赫/年(发射)。其中:网络化运营的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Ka频段17.7-21.2吉赫、27.5-31吉赫),按照500元/兆赫/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收取网内终端用户地球站和卫星业务运营商关口站频率占用费;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Ku频段(12.2-12.75GHz/14-14.5GHz)按500元/MHz/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向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国家重大专项卫星系统空间电台25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125元/兆赫/年(发射)。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8.其他1000MHz以下的固定无线电台(含陆地电台):1000元/台;其他1000MHz以下的移动无线电台(含无中心电台)100元/台
9.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450MHz模拟无线接入基站250元/基站/频点,MMDS站300元/站/兆赫,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75元/站,对卫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10.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5905-5925MHz 频段)收费标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 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 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 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 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 万元/MHz/年收取。
(2)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11.无线数据传输系统(223-235MHz 频段)收费标准:1000 元/MHz/基站;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25kHz)的收费标准:800 元/频点/基站。
12.无线接入系统收费标准:1.8-1.9GHz频段(FDD、TDD方式)150元/基站;450MHZ频段500元/频点/基站;3.5GHz频段:1000元/频点/基站。
13.扩频系统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4GHz、5.8GHz频段):40元/MHz/基站。
1.根据计价费〔1998〕218号,(1)下列电台(非从事经营活动)免收频率占用费: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公安、武警、国安、检察、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试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业务无线电台;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2)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按50%减缴。
2.根据计价格〔2000〕1015号,对全国气象部门基本业务系统与科研单位设置使用的天气雷达、气象探空雷达、风廊线雷达、气象卫星网络、气象通信网络等各类气象无线电业务和科研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对全国气象部门各级气象台站面向社会开展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设置使用的天气警报系统专用电台,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缴纳50%的频率占用费;全国气象部门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如为开展社会通信经营活动设置使用的电台(寻呼台),要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缴纳全额频率占用费。
3.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
4.根据发改价格(2018)601号,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和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
5.根据发改价格(2019)91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卫星通讯系统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6.根据发改价格(2018)601号,(1)对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减免,后三年逐步到位”的优惠政策,即自5G公众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25%、50%、75%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七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0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对使用范围受限(如仅限于室内使用)的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段,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3)调整Ka频段(17.7-21.2吉赫、27.5-31吉赫)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即由按照空间电台50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250元/兆赫/年(发射)分别向卫星业务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按照500元/兆赫/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收取网内终端用户地球站和卫星业务运营商关口站频率占用费。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用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空间电台和地球站,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频率占用费,即空间电台25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125元/兆赫/年(发射)。
  中央立项 10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赣发改收费〔2017〕732号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固定电话网码号收费标准为:局号为600元/年/局号/本地网;3位短号为210万元/年/号;4位短号为60万元/年/号;5位短号跨省使用为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为2.4万元/年/号;6位短号跨省使用为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为0.24万元/年/号。
移动通信网码号收费标准为:600万元/年/号。
1.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下列社会公益性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一)110匪警电话;(二)119火灾报警电话;(三)120急救服务电话;(四)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五)123系列以及其它公益服务电话。
2.根据信部联清[2005]401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的下列电信网码号资源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一)党政机关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二)国防、军事、战备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三)公安、安全、武警等特殊部门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
3.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水利部门        
  中央立项 11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税〔2022〕29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根据《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人防部门        
  中央立项 1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规〔2021〕5号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地质、地形条件未配备人防设施 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 800—2000元/平方米。其中:一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20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8%计费;二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19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7%计费;三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市,16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6%计费;省级防空重点城市,13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计费;经济发达镇,8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计费。 1.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二)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予以免收。
2.根据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根据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法院        
  中央立项 13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注: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央立项 1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赣发改收费〔2014〕790号,赣价费字〔1995〕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1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031号,赣价行字〔1996〕62号,赣财综字〔1996〕113号,赣财综〔2010〕87号,赣发改收费〔2019〕712号,赣发改价管〔2021〕767号,赣发改价管〔2023〕324号 省市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申请人 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压力管道检验、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安全阀校验、电梯
一、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费:
(一)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4元/米;
(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费:7元/米(检验项目主要包括:空视图现场测绘与绘制、测厚、渗透探伤、磁粉探伤、超声波检测与缺陷定量、硬度测定、金相组织检验<现场>、有限元计算、强度校核、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等);
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检费:被监检产品出厂价的0.5%;
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一)图纸资料审查费:锅炉图纸资料审查分蒸发量、产品设计、安装修理或改造施工资料等项目制定收费标准,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压力容器图纸资料审查分压力容器的P.V值、产品设计、安装修理或改造施工资料等项目制定收费标准,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二)产品安全质量监检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和赣发改价管〔2023〕324号;
(四)液化气体运输槽罐和贮罐定期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五)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六)气瓶定期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七)球罐定期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八)液化气体运输槽罐和贮罐定期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九)证件发放收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无损探伤检测收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一)理化试验、金相分析收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二)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创优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四)锅炉水质分析、化学清洗监督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六)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监督检验收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七)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产品检测:1.安装监检和定期检验均为每立方米85元(检验项目主要包括:煤油渗漏试验、盛水试验<充水试验>、水压试验、气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无损检测、测厚、通气阀试验、附件检查、硬度测试等)。 2.安装监检、定期检验单台检测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3.常压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检验另加收40%的清洗、置换、中和等费用。
(十八)低温容器、低温罐车检验费:1.低温容器定期检验收费:V≤5m3,2148;5m330m3,4801。2.低温罐车全面检验收费:V≤5m3,2400;5m330m3,6968。3.低温罐车年度检验收费:V≤5m3,16400;5m330m3,5851。(单位:元/台,V即容积)
(十九)医用高压氧舱检验:1.安装监检:婴儿舱,1000元/台(套);1-2人舱,2500元/台(套);4-6人舱,4000元/台(套);8人舱,7500元/台(套);10-12人舱,12500元/台(套);14-16人舱及以上,15000元/台(套);2.定期监检:婴儿舱,1000元/台(套);1-2人舱,1500元/台(套);4-6人舱,3500元/台(套);8人舱,6000元/台(套);10-12人舱,10000元/台(套);14-16人舱及以上,12000元/台(套);
(二十)电站锅炉检验费: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按锅炉工程造价的1%收取;2.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按修理、改造总费用的1%收取;3.锅炉定期检验,按锅炉原价的1%收取。注:锅炉工程造价含锅炉本体及其所属设备(包括汽水系统、燃烧设备、钢架、平台、扶梯、看火门、检验门)的安装费用。②锅炉原价指锅炉出厂价格。
(二十一)压力容器产品声发射、磁记忆检测收费:1.声发射检测收费标准(单位:容积(m/3)), V<200,5000 元/台;200≤V<400, 10000 元/台;400≤V<1000,25000 元/台; 1000≤V<2000 ,40000 元/台;V≥2000,60000 元/台;注:①上表为一类压力容器定期包括在线检验收费;二类压力容器收费标准为表中的1.5倍;二类压力容器收费标准为表中的2倍。②声发射检测需要缺陷评定的在声发射单项检测的收费标准基础上费用再加收1倍。③单次声发射检测收费最少为5000元。2.磁记忆检测收费标准:磁记忆检测,30元/米。注:①现场工作位置离地面大于3米小于7米时加收30%;大于7米时加收50%的高空费。②单项磁记忆检测收费最少为1000元。
(二十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1.燃料化验费,1600元/次;流量计量,800元/次;蒸汽压力,300元/次;给水压力,300元/次;排烟温度,500元/次;进水温度,200元/次;表面温度,200元/次;进风温度,800元/次;烟气成分,1000元/次;燃料计量取样,800元/次;锅炉介质取样分析,1100元/次;说明:1、上表中收费单价计算是按照额定蒸发量D=1t/h(或额定热功率0.7mw)的锅炉计算的。锅炉按额定蒸发量划分A、B、C、D、E、F、G七个档次,对于其它蒸发量的锅炉,则按照上表分项目的收费单价、项目次数计算后,再求和后乘以下列相应收费系数来计算总费用;2、试验项目随锅炉蒸发量D的增大而增多,取样次数也随之加大;试验的工作范围增大,难度也随之增大。因此将收费分为以下7个档次:A、D≤1T/h;B、1 T/h<D≤2 T/h;C、2 T/h<D≤4 T/h;D、4 T/h<D≤6 T/h;E、6 T/h<D≤10T/h;F、10 T/h<D≤15 T/h;G、15 T/h<D≤25 T/h。3、收费系数,A档的收费系数为1.0,B档的收费系数为1.3,C档的收费系数为1.6,D档的收费系数为1.9,E档的收费系数为2.2,F档的收费系数为2.5,G档的收费系数为2.8。4.若锅炉容量 D≥25T/h或个别试验的项目超过了上述范围,参考上述标准双方另行商议。
(二十三)车用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1)车用CNG缠绕气瓶80升以下(不含80升)为180元/只;80升以上为220元/只。(2)车用CNG钢制气瓶80升以下(不含80升)为210元/只;80升以上为250元/只。CNG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主要包括抽残液置换、外观检查、音响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无损检测(磁粉探伤、超声波探伤)、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内部干燥、瓶阀校验与装配、气密性试验、抽真空或充氮置换等。CNG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3年。提供气瓶拆装服务的,可以收取气瓶拆装费20元/只。检验CNG气瓶发生零配件更换的,零配件销售价格可按不高于实际进价加收10%的综合差率计算。报废气瓶由检验单位收留的,不得向用户收取检验费用;报废气瓶由检验机构经过报废处理后,经用户要求交还用户的,可按气瓶检验费标准的20%向用户收取废瓶处理费用。凡减少检验项目的,按20元/项相应扣除定期检验费用。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一)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详见赣价行字〔1996〕62号;
(二)电梯检测费:
1.定期检验:(1)乘客电梯、载货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按电梯所在楼房总层数计算,6层(含6层)以下的,420元/台;7层至12层的,600元/台;13层至24层的,800元/台;25层(含25层)以上,1000元/台;(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收费:540元/台;(3)简易升降机定期检验收费:360元/台;(4)复检收费:各类电梯因定期检验不合格进行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45%收取复检费;(5)定期检验周期。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在用电梯规定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监督检验:(1)对电梯安装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收费:按电梯总造价的2%收取;(2)对电梯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收取的同时,对改造、修理新增投资部分加收2%的检验费。
(三)厂内运输车辆检验:详见赣价行字〔1996〕62号;
(四)特种设备出厂产品检验检测费 :起重机械类、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出厂产品产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按产品出厂价的0.6%收取。(单位:台)
5.游艺设备安全性能的验收检测收费:按其造价的1%收取;
说明:1.特种设备起重类检测周期为2年,电梯类和厂内运输车辆等检测周期为1年;2.厂内运输车辆只限于厂内使用的专用车辆;3.特种设备新安装或新设备使用前的检测收费按各表所列收费标准加收25%;4.新安装设备验收检测收费用户单位按标准缴纳,若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第二次复检费由安装单位按标准的50%缴纳,若仍不合格可继续向安装单位酌情收取检验费。

1.根据赣财综〔2010〕87号,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2.根据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新增容器(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产品检测收费、压力管道检验收费,低温容器、低温罐车定期检验收费,医用高压氧舱收费,电站锅炉检验收费,压力容器产品声发射、磁记忆检测项目收费)的检验,减收50%的检验费。
1.本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均为中央立项,自2017年起,我省省级立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持为零。
2.本目录清单所公布的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因政策调整可能变动,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按有关部门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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