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单位 | 上高县税务局 |
发文层级[1] | 国家 |
政策类别[2] | 纳税 |
事项名称 [3]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 |
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4]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
政策有效期限[5] | 2019/01/01-长期 |
服务对象 [6] |
个人 |
申报有效期限[7] | 2019/01/01-长期 |
政策标准[8]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
申请条件[9] | 个人 |
申请材料[10] | 无 |
办理流程[11] | 申报享受 |
申报方式[12] | 个人所得税app |
承诺办结时限[13] | 即时办结 |
责任部门及科室 [14] |
上高县税务局税政股 |
咨询电话[15] | 0795-2512960 |
政策网址/附件[16] |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