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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高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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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落到实处。目前,我县房地产市场低迷,涉稳问题频发,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减轻房地产企业压力迫在眉睫。

二、主要依据

《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市建字〔2020〕31号)

三、主要内容

结合《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上高县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上府办发[2022]41号)文件中部分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对上高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部分优化调整。

一是提高非重点资金占比,降低重点资金比例。将非重点资金占总预售资金的80%调整提高至90%,重点资金占总预售资金的20%调整降低至10%,加快商品房预售资金周转使用,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资金压力。

二是提高非重点资金释放比例。在监管项目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后,其释放比例由原规定的75%调整提高至80%;非重点资金剩余20%部分,待监管项目综合验收通过后,可全部释放使用。

调整后,重点资金占总预售资金的10%,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可申请使用50%的重点资金;剩余50%部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可全部释放使用。

解读人:上高县住建局 陈嘉欣     电话: 0795-2519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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