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的决策部署,规范我县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12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目标任务:为规范全县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基础设施集约节约建设、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构建系统化集成、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格局。
3.主要内容、关键词:《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统筹规划、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管理和保障、监督管理、附则共九个章节。第一章总则,包含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第二章统筹规划,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数字化项目建设原则和实施要求等。第三章项目申报,规定了数字化项目申报情形、程序要求和材料内容,明确了不予支持的数字化项目范围。第四章项目审批,明确了数字化项目的评审内容、审批程序和限额等要求。第五章项目实施,规定数字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制度管理、绩效评价等要求。第六章项目验收,明确数字化项目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等。第七章资金管理和保障,明确财政资金保障和经费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数字化项目监督管理要求。第九章附则,明确了数字化项目管理覆盖范围等。
4.涉及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非涉密数字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数字化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项目,不包含未联网、无数据库、不产生沉淀归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纯硬件设备及套装软件购买等项目。
解读人:刘昱;联系方式:0795-25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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