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人民群众合理住房需求,有效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二、出台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2〕1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字〔2022〕45号)。
三、补贴范围
在上高县中心城区(以县自然资源局提供上高县城市总体规划图为准)内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促成交易并在本县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各乡、镇(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四、补贴期限
执行期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和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可在此基础上延长5个月即截止至2023年9月30日止。
五、补贴内容
1、在补贴执行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
(1)属首次购买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属购买改善型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
(2)符合国家二孩(2015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由受益财政给予300元/平方米、三孩政策的家庭(2021年5月31日之后出生)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0元/平方米补贴,凭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后由县卫健委进行认定。
(3)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
上述(1)、(2)条补贴不重复享受,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
2022年10月1日之前已经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故变更,是不享受购房补贴的。
2、奖励商品房销售中介机构销售行为:
在补贴执行期间,在本县2022年10月1日前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每销售一套商品房,由受益财政给予1000元/套奖励。
3、给予购房契税补贴:
在补贴执行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的,由受益财政按所缴契税的50%给予购房者补贴,契税实行先征后补(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待交房办证后,再进行契税补贴)。
4、加大金融政策支持:
对采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房的,首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套房最低可按30%执行;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针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由25%下调至20%,双缴存职工家庭购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60万上调至80万元。
六、补贴发放
由县财政局根据已审核的审批表,按程序申请,直接统一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给购房对象。
解读人:上高县住建局 黄朝晖
电话:0795-2519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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