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自2014年10月起,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一直是国家重点立法项目之一,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全国各地均提倡禁烟控烟,中央文明办、全国爱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一直致力于开展禁烟控烟工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县等工作均有禁烟控烟指标。
根据《健康中国2030行动纲要》,“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作为健康中国建设,塑造群众健康行为的重要内容。同时《国家卫生县标准》要求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目前我县正在创建国家卫生县,因此,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家卫生县标准》的要求,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整体文明水平,有必要制定《上高县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制定《上高县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主要从规定制定依据、实施的公共场所、各主体的职责要求和权利义务、各行业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五大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共15条。
第一至第二条明确了管理规定制定依据,公共场所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我县公共场所控烟的工作原则,明确了主管部门和各实施主体的职责。
第四条至第十条详细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具体公共场所,明确各场所所属单位、经营管理者、烟草制售单位等要履行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齐抓共管推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至十二条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为推动控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三条规定非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要做好控制吸烟的工作。
第十四规定本规定由县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上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罗虹秀
联系方式:0795-252179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