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林长制宣传专栏 / 政策宣传

江西省重点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规定

时间: 2024-09-20 10:59 来源: 上高县林业局 访问量:
【打印】 【字体: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6- 17 10: 51 信息来源: 省林业局

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江西省重点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重点保障性苗圃申报表.doc

江西省林业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重点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  为加快我省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和保障林业工程造林用苗,提高苗木质量和良种使用率,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保障性苗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江西省林业局关于推进林木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林规〔2021〕1号)《江西省林木种苗基地管理办法》(赣林造发〔2022〕8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重点保障性苗圃是指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具有良好生产经营条件,运用新技术培育优良乡土阔叶树种、彩化树种、特色树种等良种容器苗木,能够发挥示范和稳定苗木价格作用,保障我省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和国有单位造林所需苗木供给的育苗单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重点保障性苗圃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和国有单位造林项目的育苗生产任务,大力培育优良乡土阔叶树种、彩化树种、特色树种等良种容器苗木; 

(二)使用适宜本地区种植的林木良种或者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采种林分种子培育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并将拟使用的良种清单和购种协议的复印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对苗木品质和质量终身负责;

(三)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穴盘容器等育苗技术,推行标准化、工厂化、智能化生产,在苗木生产领域发挥引领作用;

(四)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苗木质量检验检疫、标签管理等制度,细化苗木销售台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并实行电子化管理,保证苗木质量的可追溯;

(五)运用国家和省种苗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定期报送、更新在圃苗木的品种、数量和价格,同种类苗木销售价格应低于其市场平均价格;

(六)参与林木种苗标准制修订、种苗繁育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等科研推广活动。

  省重点保障性苗圃的申报条件:

(一)具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造林苗木培育单位;

(二)苗圃交通便利,土地权属明晰且剩余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育苗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在50亩以上;

(三)具有温室大棚或者自动荫棚、机具设备、自动灌溉等设施设备,且温室大棚或自动荫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

(四)近年苗木生产经营平稳,且上年度培育造林合格苗木达200万株以上,其中轻基质容器或者穴盘容器苗不少于120万株,年销售苗木占育苗量的75%以上;

(五)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检疫和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和林业技术人员,林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1人)。

  申报省重点保障性苗圃时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重点保障性苗圃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苗圃用地使用权证明和产地检疫证明复印件,以及苗圃位置图和圃地不属于耕地的承诺书;

(三)《单位法人证书》《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复印件;

(四)温室大棚、自动荫棚、容器育苗生产设备、自动灌溉等设施设备清单、照片、购建协议复印件;

(五)前三年度的苗木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检疫证书和有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六)无违法、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第七条  充分发挥国有林场优势,促进场圃融合发展,鼓励采取“国有林场+企业”等机制,培育建设省重点保障性苗圃。

  按照“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原则,合理布局省重点保障性苗圃。全省重点保障性苗圃总量控制在25处以内,其中林地面积3000万亩以上的设区市5处以内;林地面积3000万亩至1500万亩的设区市3处以内;林地面积1500万亩以下的设区市1-2处。

依据《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赣林造字〔2014〕103号)文件设立的原53处省保障性苗圃,在符合本规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省重点保障性苗圃,原保障性苗圃称号自动取消。

第九条  省重点保障性苗圃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核后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和所在设区市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评审;

(三)经评审通过,按省重点保障性苗圃总控数遴选建设对象,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七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并经省林业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经公布的省重点保障性苗圃可申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项目,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林木良种调剂、良种补贴、良种良法、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公布全省营造林主要乡土树种目录和林木良种目录。

每年造林季节,优先向社会定期公布省重点保障性苗圃存圃的良种苗木数量、价格等信息。

每年8月公布下年度拟纳入省良种补贴范围的苗木品种、规格、质量要求、补助价格等信息。

第十  市、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辖区内省重点保障性苗圃的生产和建设。

第十三条  市、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造林绿化任务和实际,于每年9月中旬前与就近的省重点保障性苗圃签订委托培育下年度造林苗木协议,明确苗木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以及付款方式。苗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前两年同种类苗木的市场均价。

每年9月底前,市、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下年度委托有关省重点保障性苗圃育苗协议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中旬前,省重点保障性苗圃将市、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下年度委托培育苗木数量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作为苗木补助资金测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省重点保障性苗圃销售的苗木数量、全省苗木补助资金总量、苗木销售价格等因素及有关凭证,对销售到省内的苗木给予适当补助。

省重点保障性苗圃收取委托育苗单位或造林单位的苗木款,应当根据委托育苗协议约定的销售价减去苗木补助资金,确保苗木补助让造林单位受益。

第十六条  依据《江西省国有林场和种苗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对省重点保障性苗圃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每年省重点保障性苗圃受各市、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育苗的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将分别体现在对市、县(区)的林木良种使用率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中。

第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省重点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在全省总量控制内,如有新的符合申报条件的育苗单位,适时组织认定省重点保障性苗圃。主动申请退出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取消省重点保障性苗圃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生产销售假劣苗木的;

(三)未完成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育苗任务的;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或者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六)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不规范且拒不改正的;

(七)不服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或者两次以上不配合信息报送工作的;

(八)受到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引起负面社会影响的。

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申请。省重点保障性苗圃取消资格后,原则上从所在的设区市予以增补。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林业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全省保障性苗圃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遵照本规定执行。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