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范围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公平税收负担,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鉴于我县2013年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以来,房地产交易价格的变动较大、新开发竣工楼盘增加以及之前非住宅类存量房未纳入存量房交易系统等原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精神,经委托合法的中介机构对我县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存量房数据进行采集评估,并通过专家组集体评审论证,决定对我县存量房交易系统计税基准价格进行调整和新增,调整和新增的计税基准价格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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