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根据《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梳理报送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赣政务字〔2019〕26号)要求,县政府对县本级各部门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决定依法保留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58项。
一、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审批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建立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二、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处理决定做好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将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三、今后凡未纳入《上高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的变化情况,需纳入《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由相关审批部门向县审改办提出申请,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县政府审定后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上高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58项)
2020年3月6日
附件
上高县政府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58项)
填报单位:上高县人民政府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费用承担方 |
1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变更、发生重大变化、重新审批) |
县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1、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建设单位 |
2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2.《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十六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组织进行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验收防雷装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组织进行验收的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3.《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赣府发〔2016〕48号)第一大点第三小点: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三大点第二小点:各级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 第四大点第二小点:审批部门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第四大点第四小点: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字〔2016〕100号)第三点: |
取得防雷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 |
建设方 |
3 |
施工图纸设计 |
交通工程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
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 |
建设单位 |
4 |
工程招标代理 |
交通工程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有专业资质的招标代理咨询机构 |
建设单位 |
5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 |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有资质的专业制图机构 |
建设单位 |
6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有资质的专业制图机构 |
建设单位 |
7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 |
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有资质的专业制图机构 |
建设单位 |
8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节能评估报告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1.《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同时报送项目节能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
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
需要节能评估的审查的企业 |
9 |
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登记验资证明 |
企业、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设立的企业 |
10 |
食品检验报告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
具有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
申请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 |
1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工程检测资料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 |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 |
12 |
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 |
建设工程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 |
具有相应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 |
建设单位 |
13 |
施工招标文件制作 |
施工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 |
14 |
房屋测绘报告房屋权、汇总表、测绘图纸 |
房屋登记(或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段权、预告、更正、异议、撤销登记)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168号)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房屋测绘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 |
委托方 |
15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或初步设计编制 |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具有水利水电相应设计或咨询资质的机构 |
建设方 |
16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或初步设计编制 |
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许可 |
县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相应设计或咨询资质的机构 |
建设方 |
|
17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或初步设计编制 |
利用堤顶、戗台、坝顶、水闸工作桥兼作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相应设计或咨询资质的机构 |
建设方 |
|
18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或初步设计编制 |
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作业活动保护措施审查 |
县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相应设计或咨询资质的机构 |
建设方 |
|
19 |
工程招投标代理 |
全县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 |
县水利局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二章招标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工程招投代理咨询机构 |
建设方 |
20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利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
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 |
建设方 |
21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县水利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
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 |
建设方 |
2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权限内取水许可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一、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有关精神和水利部关于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利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具体认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建设方 |
2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建设方 |
24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新建、改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批 |
县水利局(按照县机构改革方案,此项职能已划至上高生态环境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第十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
建设方 |
25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
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县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第一款:“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
|
26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异地绿化审批) |
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具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机构 |
业主或企业 |
27 |
森林资源评估报告 |
权限内森林资源转让审核 |
县林业局 |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对转让森林资源的申请进行审核或者审批:(二)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第十五条:转让人申请转让森林资源,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负责审核或者审批该森林资源转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第三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江西省国有林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转出方流转国有、集体林权,应聘请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作为流转底价的参考依据,首次流转的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 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对国有、集体林权流转申请进行审核或者审批: (一)面积5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二)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三)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
林业专业调查设计单位 |
申请人或单位 |
28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征占用林地现场调 |
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许可 |
县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第四款: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或单位 |
29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环境勘察服务机构 |
申请人 |
30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权限内各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核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具备矿产资源勘察资质的地勘单位 |
申请人 |
31 |
采矿权评估报告 |
权限内采矿许可审批登记 |
县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
采矿权评估机构 |
申请人 |
32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探矿权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应当编制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按照相关规定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能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依据。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登记、统计、核销,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具备矿产资源勘察资质的地勘单位 |
申请人 |
33 |
储量地质报告 |
权限内采矿许可审批登记 |
县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探矿权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应当编制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按照相关规定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能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依据。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登记、统计、核销,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简测地质资料,作为授予采矿权的依据,并对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登记、统计、核销。 |
具备矿产资源勘察资质的地勘单位 |
申请人 |
34 |
开发利用方案 |
权限内采矿许可审批登记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
具备矿产资源勘察资质的地勘单位 |
申请人 |
3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权限内采矿许可审批登记 |
县自然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具有《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 |
36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自然资源局 |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环境勘察服务机构 |
申请人 |
37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权限内各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核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环境勘察服务机构 |
申请人 |
38 |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权限内各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核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
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土地规划等规划设计资质的服务机构 |
申请人 |
39 |
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
建设单位 |
40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 |
建设工程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勘察设计机构 |
建设单位 |
41 |
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 |
建设工程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 |
具有相应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 |
建设单位 |
42 |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 |
建设工程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建设单位 |
43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 |
规划条件核实 |
县自然资源局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赣建规〔2011〕7号)第八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线以及复验结果通知单; (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六)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供建筑施工图,市政工程规划核实需提供市政工程施工图;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机构 |
建设单位 |
44 |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
权限内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的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建设单位 |
45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发改部门委托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报备的节能报告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测评估并出具监测报告,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真实性负责。 |
具有编制节能报告能力的机构 |
建设单位 |
46 |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方 |
47 |
消防设施检测 |
消防验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
具有相应消防检测资质的单位 |
施工单位 |
48 |
施工图纸审查 |
消防验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公消〔2013〕94号):三、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 |
具有相应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 |
建设单位 |
49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施工单位 |
50 |
建设工程监理 |
建设工程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 |
建设单位 |
51 |
消防设计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消防法》第十一条 |
具有相应消防设计资质的单位 |
建设单位 |
52 |
人防工程监理合同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 |
建设单位 |
53 |
人防工程监理合同 |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 |
建设单位 |
54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 |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企业 |
合同约定 |
55 |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企业 |
合同约定 |
56 |
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报告 |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 |
合同约定 |
57 |
施工招标文件制作 |
施工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
合同约定 |
58 |
房屋测绘报告房屋权、汇总表、测绘图纸 |
房屋登记(或房屋所有权、地段权、预告、更正、异议、撤销登记)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168号)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 |
委托方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