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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高县化工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0-05-25 14:46 来源: 上高县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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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化工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525

上高县化工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化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格项目准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化工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中共上高县开放型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上高县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9第一版)的通知》(上开工字〔20191号)、《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引进和扩产管理的通知》(上府字〔201815号)等文件规定及县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上高县化工项目联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一、联合审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现有化工企业新建、改扩建或技改项目备案(核准)前均实行安全联合审查管理。

二、联合审查程序

1.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备案(核准)之前,应向县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技改项目向县工信局提交),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原材料供应、环境保护、节能方案分析、工艺流程、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安全保障措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等。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详实、措施可行。

2.项目初审。县发改委(县工信局)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国家、省、市、县相关化工行业准入政策,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是否对该项目进行安全联合审查的意见。

3.项目联审。从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出具应当进行安全联合审查的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县委或县政府分管工业领导召集县发改委、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市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安全联合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联审结果。联审过程中,如有联审单位出具否决意见,则对该项目不予备案(核准);联审单位一致同意的项目,则进入项目备案(核准)程序,凡涉及构成一到四级重大危险源的项目均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是否予以备案(核准)以审议结果为准。

三、各联合审查单位职责

各联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县发改委、县工信局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初步审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安全保障条件进行审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县卫健委负责对项目职业危害程度进行审查;县住建局负责对项目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化工园区产业定位和布局规划进行审查;县市监局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核发营业执照关于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必备设施等各项要求进行审查。

四、联合审查工作机构

建立上高县化工项目安全联合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主召集人为县委分管工业领导,副召集人为县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成员为县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卫健委、市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技改项目由县工信局负责),具体负责现有化工企业新建、改扩建或技改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纵容、包庇非法进行化工项目建设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投资建设程序,并接受监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标准和行业政策标准若进行修订,按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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