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府字〔2020〕26号
上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明确乡镇(街道)执法主体地位,经县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将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赋予15个乡镇(街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签订赋权协议。依法将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方面91项权限赋予泗溪镇、敖山镇、野市乡、新界埠镇、蒙山镇、南港镇、翰堂镇、芦洲乡、徐家渡镇、墨山乡、田心镇、镇渡乡认领实施,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59项、行政给付14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7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依法将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方面58项权限赋予敖阳街道、锦江镇、塔下乡认领实施,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30项、行政给付14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7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县直有关部门要与乡镇(街道)依法签订赋权协议书,将赋权事项移交给乡镇(街道)实施。各乡镇(街道)要在辖区内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布承接的赋权事项目录。
二、保障赋权平稳衔接。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赋权承接工作的指导和帮助,要做好赋权事项的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网络技术支持、业务账号设置、操作流程标准化等工作,要指导乡镇(街道)统一标准,编制好乡镇(街道)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实现本系统内赋权事项顺利移交乡镇(街道)实施。乡镇(街道)要做好赋权承接工作,调配工作人员、设置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制定配套制度、信息宣传告知等,提升承接能力。
三、优化审批服务执法。各乡镇(街道)对承接的审批服务事项,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同时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要求,简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实行简易事项即时办和承诺事项限时办;对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检查和处罚行为。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赋权事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后续监管机制, 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赋权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上高县赋予泗溪镇、敖山镇、野市乡、新界埠镇、蒙山镇、南港镇、翰堂镇、芦洲乡、徐家渡镇、墨山乡、田心镇、镇渡乡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
2.上高县赋予敖阳街道、锦江镇、塔下乡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
2020年7月9日
附件1
上高县赋予泗溪镇、敖山镇、野市乡、新界埠镇、蒙山镇、南港镇、翰堂镇、芦洲乡、徐家渡镇、墨山乡、田心镇、镇渡乡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
(共91项)
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权限类型 |
原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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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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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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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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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219号修正) |
行政许可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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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219号修正) |
行政许可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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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219号修正) |
行政许可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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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乡村兽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 |
行政许可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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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
行政处罚 |
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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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58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或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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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58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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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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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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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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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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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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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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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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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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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并影响市容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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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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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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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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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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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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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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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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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费用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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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清运垃圾粪便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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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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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单位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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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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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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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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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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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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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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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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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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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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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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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第134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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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等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行为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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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第676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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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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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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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土地管理法》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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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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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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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 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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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 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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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 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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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
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 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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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 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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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709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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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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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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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709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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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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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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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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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处罚 |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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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698号修正)、《江西省森林条例》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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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666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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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权限内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第666号令修订) |
行政处罚 |
文广新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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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
行政处罚 |
文广新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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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
行政处罚 |
文广新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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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小额救助和急难型困境家庭(个人)的应急救助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字〔2016〕141号) |
行政给付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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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 |
行政给付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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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行政给付 |
残联、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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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稻谷补贴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经〔2018〕55号) |
行政给付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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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19〕9号) |
行政给付 |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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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赣退役军人字〔2018〕8号) |
行政给付 |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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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19〕9号) |
行政给付 |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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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行政给付 |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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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