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西省中小学生游泳教育试点县区名单(第三批)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开展好2024年我县小学生游泳教育培训试点工作,经上高县人民政府批准,拟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遴选合格游泳培训机构开展我县小学生游泳教育培训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要求和范围
具备符合《江西省中小学生安全游泳教育训练指南(暂行)》要求,具有《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购买了场馆公共责任险等相关证件的本县游泳培训机构。
二、具体要求
1.场馆设施齐备:泳池的大小、深度(不超过1.2米)、水质必须达标,有健全的场地管理制度,配齐专用的安全保护用具,交通便利,安保措施、设备、人员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安全有保障:具有按上级要求数量的专业游泳教练员和救生员队伍(游泳指导员与学生的比例不超过 1:20 、至少配备2名救生员),游泳教练、救生员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证》《游泳救生员证》《健康证》,具备丰富的教学救援经验,无违法犯罪记录;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至少1名医护人员,购买了场馆公共责任险。
3.符合国家卫生条件标准:有良好的水质检测和维护机制,定期对泳池水进行检测和消毒,场馆内的环境卫生达标。
4.确保服务质量:具备良好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够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申报材料递交
1.《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每位教练员、救生员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证》《游泳救生员证》《健康证》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3.游泳培训场地管理制度、游泳教育安全预案等相关安全材料。
四、材料递交时间
自本公告后5天内将申报材料交上高县教体局体卫艺股401室。联系人:晁竟雄 。
五、遴选步骤
1.对游泳培训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实地考察:组织专业人员对通过初审的游泳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检查场馆设施、安全保障措施、卫生状况等实际情况;
3.综合评估:结合申报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结果,对游泳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得分进行排序;
4.公示结果:遴选合格的游泳培训机构名单在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教学安排、安全责任、费用结算等事项。
六、后续监督
在培训工作开展期间,对游泳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始终符合遴选标准和合作协议的要求,如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若发生严重违规或安全事故的取消培训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