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单位 | 上高县税务局 |
发文层级[1] | 国家 |
政策类别[2] | 纳税 |
事项名称 [3]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 |
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4]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
政策有效期限[5] | 2019/01/01-长期 |
服务对象 [6] |
个人 |
申报有效期限[7] | 2019/01/01-长期 |
政策标准[8] |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
申请条件[9] | 个人 |
申请材料[10] | 无 |
办理流程[11] | 申报享受 |
申报方式[12] | 个人所得税app |
承诺办结时限[13] | 即时办结 |
责任部门及科室 [14] |
上高县税务局税政股 |
咨询电话[15] | 0795-2512960 |
政策网址/附件[16] |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