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部门
政府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城市管理局
二、乡镇(场、街道)
泗溪镇、敖山镇、野市乡、敖阳街道、锦江镇、塔下乡、锦阳街道、新界埠镇、蒙山镇、南港镇、翰堂镇、芦洲乡、徐家渡镇、墨山乡、田心镇、镇渡乡
上高县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人员。
(四)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力等。
(五)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上高县清莲路9号政府大楼5楼政府办秘书股)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17:30(法定工作日)
电话:0795-2511219传真:0795-2517517
监督电话:0795-25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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