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公务员的管理职责划至县委组织部。
(二)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职责划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将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职责划至县科学技术局。
(四)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划至县医疗保障局。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县劳动监察局等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
(六)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 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 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 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 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
5.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6. 督促做好省技师学院(上高分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7. 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
(七)明确协助做好人才工作职责:
1. 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2. 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的设岗定职工作;负责专门人才的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县的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协调工作;健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负责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开展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工作;研究拟定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来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3.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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