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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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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城市管理局组建于2002年10月,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内设机构:人秘股、法制宣传股、公用事业股、财务股,下属单位: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市政所、 园林局、环卫所、余土办、污管办、物业中心、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

上高县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组织草拟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编制城市管理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县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工作的制定标准、组织协调、执纪执法、监督考核。

(三)负责全县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研究制定全县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标准;负责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城乡一体化工作;负责编制县城规划区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压缩、运输及其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对县城规划区环卫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收集、消纳、利用及处置运输核准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县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城市容貌管理标准;负责编制停车设施、洗车设施、临时经营摊点的设置等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的审批。

(五)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开展义务植树和单位庭院绿化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项目的审查、监督。

(六)负责全县市政公用事业及公用设施的行业管理;负责县城市政公用事业及公用设施维护管理;负责编制县城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县城的城市道路、排水、排污、桥涵、夜景照明等市政设施维护、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城停车场所和洗车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县城镇燃气的行业管理;负责编制城市燃气(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对县城规划区燃气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八)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含城市运行安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县城规划区涉及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城市管理事项的许可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县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十一)负责编制和报批全县城市维护项目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要求征收与城市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导和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提出县城规划区城市管理方面的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账、设科、结算;负责下属单位资金划拨和系统内审计、统计工作

(十二)受国资委委托,负责局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三)负责指导全县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指导编制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指导全县数字城管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负责县城规划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工作。

(十四)指导全县重大城市管理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跨区域城市管理重大问题。

(十五)协助做好生态环境工作。负责指导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等方面生态环境工作。

(十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十七)负责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 职能转变。

1.保留原县城市管理局行使的城市管理职责和城市市容、城市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等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划入原县城市管理局行政职能。

3.划入县园林管理局的负责城区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绿地及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规划、管理和监督,负责园林绿化涉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绿化工程和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质量的监督验收职能。

4.将原县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市政环卫园林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职责划出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国务院、省、市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取消、下放、调整的职

责。

办公地址:上高县清莲路9号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95-2529760

主要负责人: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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