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上高县委办公室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高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上办发【2021】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挂上高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牌子,正科级,为县委县政府直属公益一类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上高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上高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上高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特点,研究制定有关县机关事务管理和对外交流服务保障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包括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制订、指导和监督节能制度、节能措施和节能指标的落实,开展能耗统计和分析,研究和发展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划、工作机制和目标管理。
(三)负责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负责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和处置利用;指导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四)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县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县级公务用车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负责县委、县政府机关物业管理、食堂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小区环境绿化、卫生保洁等后勤管理保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负责行政综合大楼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办县行政综合大楼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的计划、审批及实施工作,管理和分配归口范围内的办公用房和干职工宿舍,做好行政综合大楼公用部分房屋和水电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七)负责县委、县政府大中型会议、接待和庆典活动的协调保障,包括方案制订、环境布置、会务服务、音响动力保障和经费结算等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上高县锦宁路19号上高县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大楼(203室);
联系电话:0795-2511247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7:30(法定工作日)
主要负责人:易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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